市城管局答复:
张天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公共停车位管理,营造城市良好停车秩序的建议》收悉。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中提到一些临街商铺门口的停车位经常被商家私自占用,首先应对商铺门前的停车位所有权权属问题严格依法对待区分。
通常道路两旁的建筑物会与道路之间有一段距离,称为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如果是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停车位应当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如果停车位在规划时已经将其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且已经将其面积全部分摊到业主房屋中,那么该车库和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收益权归全体业主。否则,停车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在销售时对停车位进行处理。
二、对于在市政道路内的停车位,则应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中出现的“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和“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由我局查处。
至于比较老旧的街区道路两旁临街铺位门前,商户用雪糕筒占住的车位有很多都是处于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范围内。如果确实不在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属于市政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免费公众停车位,有人恶意霸占的,我局将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责令整改,情节恶劣的予以处罚。
三、原则上接受您的建议。2015年3月26日下午,市城管局牵头组织市交通局、规划局、住建局、发改局、房管局、交警支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召开了关于加强我市停车位规范化管理座谈会,会议认为,我市停车位管理存在部分管理缺失、职责不清等问题。为加强我市停车位规范化管理,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会议建议由市城管局请示市政府,明确我市停车位管理主管部门,全面统筹我市停车位管理工作,明晰、理顺各类停车位审批、管理、执法等工作流程。
会议同时强调,在市政府尚未明确我市停车位前,各部门须依据市领导在中共市委办公室《工作交流》〔2015〕第4期“民建东莞市委会员建议我市加强停车位规范化管理”事项上的批示精神,按自身职能情况,认真做好现阶段的停车位管理工作,避免我市停车问题进一步扩大。
市规划局答复:
张天保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对公共停车位要加强监督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东莞市各类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我局一直按照《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配建进行指标控制。对于部分住宅小区开发商擅自将公共区域改为停车位进行销售的问题,建议由市住建局和市城管局按照部门相关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二、公共停车位主要包括市政道路上画线的停车位和市政道路与建筑之间设置的停车位。现时东莞对于公共停车位的管理比较薄弱,造成部分公共停车位的利用效率比较低下,导致停车难问题越加严重。因此,对公共停车位进行规范管理,能提高停车位资源的使用效率,缓解部分路段的停车压力,我局认为其具有相当必要性。对于公共停车位的规范管理问题,建议由城市综合执法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成立一个协调工作组,广泛调研境内外的相关做法,提出一套合理解决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