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局答复:
市环保局:吴飞提出的《关于“制定城乡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提案(提案第20150223号)收悉。该提案符合东莞“国际制造名城,现代生态都市”的目标定位,对生态用地的保护利用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我局在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过程中一直坚持着力促进城镇空间与生态环境相融合,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生活和生态空间品质。制定了相关的规划管理规定,确保合理保护生态用地。具体如下:1、我局于2009年组织编制了《东莞市生态控制线规划》并制订了《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并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对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促进社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了重要作用。自本规定实施以来我局严格把关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对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用地严格保护、控制建设。2、我局在办理规划“一书两证”手续时,均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不符合规划的不予受理。严格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确保按规划实施。3、东莞植物园位于东莞市南城区水濂片控规范围内。我局结合自身职能,在审查控规编制过程中,坚持生态保护与开发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生态控制线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保证植物园的面积与规模等不受建设用地的侵蚀,并进一步提高绿地生态系统的价值,维持动植物群落的稳定性。
市国土局答复:
市环保局:转来《关于“制定城乡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制定城乡生态保护红线是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积极有效途径,我局十分赞成委员提出的城乡生态保护红线制订要与生态保护地管理结合,绘制高精度地理坐标地图,登记成册,录入国土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建议市规划局共享城乡生态保护红线数据,由我局录入国土管理数据库与国土资源数据进行套合,并在数字东莞地理空间公共平台上共享,提供给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使用。
市环保局答复:
吴飞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城乡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生态红线划定情况
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文明重大制度,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治国理政的层次。同期,环保部出台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该《指南》是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我局积极贯彻国家最新提出的生态红线概念及划定技术,抓紧研究划定我市生态保护红线。而早在2008年,市规划局已划定了市域生态控制线,并出台了《东莞市生态控制线规划》;2009年,发布了《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至今已逾五年。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对保护我市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存在问题
(一)生态红线划定矛盾突出。推行生态红线最大的阻力是
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划定红线的面积太大会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生态红线能否真正落地,难在协调和可操作性上。
(二)缺乏有效保障机制。生态红线的实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存在很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建设项目被迫调整的例子。因此,对新划定没有法律保障的红线,要尽快制定与红线性质相适宜的管理机制,通过法律加以固定。另外,生态红线必须更“精细”,绘制高精度地理坐标地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生态保护。
三、下一步工作设想
(一)积极配合市规划完成生态控制线规划修编工作。由于2008年出台的生态控制线规划对核心资源缺乏区分,边界划定不够细致,且实施过程中呈现诸多问题。目前,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市域生态控制线修编工作。虽然生态控制线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生态红线,但对明确生态保护地控制范围,坚守生态屏障,严控城市建设用地增长边界起到积极作用。
(二)编制《东莞市环境功能区划》。东莞市环境功能区划主要基于环境的健康保障属性,重点关注环境为人类生存发展提供清洁的水、干净的空气、安全的土壤等健康保障属性以及提供稳定的自然生态系统等生态安全保障属性。将东莞市的环境功能定义为6大类:从保障自然生态安全角度出发,分为自然生态红线区和生态功能保育区;从维护人群环境健康角度出发,分为农产品环境安全保障区、人居环境维护区、环境优化准入区和环境重点准入区。目前,我局已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本次区划编制工作。
(三)抓紧研究我市生态红线划定管理工作。要重点做好5个方面:一是要保证能落地。落地要细到乡镇,落到高比例图上,要有矢量图可以实施有效的管控。二是要制定负面清单。在红线划定的区域里严格管控,在不同的功能区里设置不同的限定对象、限定要求。三是明确责任。红线管控,各级政府都有相应的管理管控的责任要求。四是建立有效的管控平台。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社会非政府组织和媒体积极参与生态红线管理、监测和监督工作,搭建有效的生态红线管控平台。五是严格责任,奖惩分明。设定生态补偿机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补偿,对没有保护到位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