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斯委员:转来《关于转变招商引资观念 规范政府资金使用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回复意见如下:一、关于“转变招商观念,着力提升营商环境”的建议。为进一步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提高公共管理水平,近年来,市政府联合多个部门,重点投入建设东莞市“单一窗口”,加工贸易“八方联网”、多证联办等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并陆续发布了实施方案以及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投入建设,务求通过多个部门信息共享,达到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节约企业成本,同时构建我市的诚信体系,从实质上改善营商环境。今后,我市将继续转变招商观念,结合这些公共信息平台投入建设进度,进一步进行绩效评价以及后期营运管理,务求让财政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率,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二、关于“清理规范财税优惠政策”的建议。从2014年12月起,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明电〔2015〕2号)的要求,我市重点对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国发〔2014〕62号第三条“三、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第三款“(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财预〔2014〕415号第一条“一、准确把握《通知》的政策政策内涵”第三款“(三)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东莞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东府办〔2015〕9号)也作了明确的相同的规定。今后,我们将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对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财政扶持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杜绝出现地方文件与国家法规违背的情况;在国务院、财政部等对新出台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优惠政策的制定、延续、修订等权限未明确之前,暂缓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避免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与上级规定有冲突。三、关于“完善领导干部考核,建立决策终身追究机制。”等内容,建议征求市统计局考评办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