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50217)转变招商引资观念 规范政府资金使用的建议

  招商引资是借力发展,激活资本市场的重要途径,不仅是迅速壮大综合实力,推动跨越发展的强大动力,而且是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实现高水平崛起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近年来,为了增强招商引资合力,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我市制定实施了《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试行)》等多项举措,成功引入众多大企业、大项目投资落户东莞,成效显著。然而,在招商引资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需要予以理清,表现为:一是过于以牺牲地方利益来换取企业投资,主要有采取低价出让等方式给予引进企业用地优惠,为企业发展融资提供贴息、担保支持等。二是政府以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甚至奖励的方式吸引企业投资。三是政府委托信托公司入股企业来引进投资,因企业破产造成损失等。上述措施不仅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而且违反财经政策和法规,亟需予以规范。

  办 法:

  一、转变招商观念,着力提升营商环境。政府要明确自身地位,坚持服务至上原则,将工作重点放在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上,进一步提高公共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法治建设,成为真正的“守夜人”,而不是市场的直接竞争者或者参与者,从关注短期的政策优惠转变到关注企业长期的发展,以及对区域经济社会作出的贡献上,从而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到来。

  二、健全监管机制,严格财经纪律。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坚持政府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清理规范财税优惠政策,未经授权,不得动用财政资金补贴企业,确保各企业享受同样的财税政策;对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财政扶持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杜绝出现地方文件与国家法规违背的情况,并加大人大、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力度。

  三、完善领导干部考核,建立决策终身追究机制。淡化对镇街政府GDP及增长率的考核,强化对综合经济实力、群众生活水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府职能转变、法治发展水平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健全决策终身追究机制,对作出违法决策的领导进行终身追责。

提案者 陈斯
部门答复

  陈斯委员:转来《关于转变招商引资观念 规范政府资金使用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回复意见如下:一、关于“转变招商观念,着力提升营商环境”的建议。为进一步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提高公共管理水平,近年来,市政府联合多个部门,重点投入建设东莞市“单一窗口”,加工贸易“八方联网”、多证联办等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并陆续发布了实施方案以及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投入建设,务求通过多个部门信息共享,达到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节约企业成本,同时构建我市的诚信体系,从实质上改善营商环境。今后,我市将继续转变招商观念,结合这些公共信息平台投入建设进度,进一步进行绩效评价以及后期营运管理,务求让财政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率,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二、关于“清理规范财税优惠政策”的建议。从2014年12月起,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明电〔2015〕2号)的要求,我市重点对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国发〔2014〕62号第三条“三、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第三款“(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财预〔2014〕415号第一条“一、准确把握《通知》的政策政策内涵”第三款“(三)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东莞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东府办〔2015〕9号)也作了明确的相同的规定。今后,我们将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对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财政扶持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杜绝出现地方文件与国家法规违背的情况;在国务院、财政部等对新出台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优惠政策的制定、延续、修订等权限未明确之前,暂缓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避免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与上级规定有冲突。三、关于“完善领导干部考核,建立决策终身追究机制。”等内容,建议征求市统计局考评办的意见。


办理单位 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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