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梁新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镇街参与分成生产性服务业税收的建议》(提案第20150208号)已收悉。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对我市镇街税收工作提出宝贵意见。提案指出我市生产型服务企业在税收征管及分配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方面,并提出了建议。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企业在跨地区设立总部与非独立法人生产基地,总部须办理独立法人机构税务登记、生产基地须办理非独立法人机构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可能实行汇总缴纳外,其他税种一般是分开缴纳或者在纳税标的所在地缴纳。跨地区经营的生产服务型企业主要涉及税收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文件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即:企业首先按照比例就地按月或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底清算,多退少补,财政部门将缴纳入中央或省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但《建议》中提及的生产服务性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如金融、石油、邮政等行业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一般为中央级固定收入;通信、电力等行业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一般为省级固定收入,我市是不参与分成的,也不实行财预〔2012〕40号文的分配方法,不存在跨镇分配问题。
二、营业税方面
生产服务性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如:金融保险行业的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属于省级的固定收入;通信、电力、烟草等行业的企业在合同签订机构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资产所在地缴纳营业税,省市按照5:5比例分成。市级留成部分目前是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主要考虑到:一是生产服务性企业多为中央或省级大型国有企业且关系到经济命脉的基础行业,为全市统筹布局,成本收益难以属地划分;二是生产服务性企业税收具有税收规模大的特点,若划入镇街,由于这些企业的税收占比高,税收变动容易对镇街财政稳健运行产生较大影响;三是除了这些大型生产服务型企业,我市还有众多中小规模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由于税务人员有限,技术手段不足,难以进行全面、科学、公平的税收分配。因此,我们认为我市跨镇街经营的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较为科学合理,同时也有利于我市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大对欠发达镇街转移支付力度,充分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镇街的均衡发展。
三、其他税种方面
跨地区经营的生产服务型企业缴纳的其他税种一般不涉及地方之间利益平衡问题,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原则上在征税标的所在地缴纳。
以上是我们在处理我市跨镇街企业税收时的一般性原则和方法。若有个别镇街因相关企业税收分配而对其财政运行产生较大的影响,建议以“一事一议”的形式做专题研究解决,力争在税收征管、分配方面做到公平、公正,促进镇街经济发展。
上述情况,供您参考。非常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大力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