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50195)在“三旧”改造中大力推广绿色节能建筑的建议

  我市正在大力推进“三旧”改造和规模化推广绿色节能建筑。其中,“三旧”改造涉及大面积旧建筑的改建、拆建,据统计,目前已审核的418宗项目,现状总建筑面积就达1982万平方米,改造后更是达到4364万平方米。我们认为,这正是大力推广绿色节能建筑的大好机会,这两项工作可以相互契合,共同推进,对于绿色低碳城市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办 法:

  一是市政府统筹,市住建局牵头,市财政局、“三旧”办配合,充分利用好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和“三旧”改造政策,在“三旧”改造中大力推广绿色节能建筑。

  二是对能够保留使用的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进行节能改造,给予节能改造专项财政补贴,提高既有建筑的使用寿命和资源利用效率,避免大拆大建。

  三是对拆除重建的“三旧”改造项目,鼓励按照节能、节地、节材和环保要求,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更新建筑形态的同时,提升建筑水平和质量。

  四是加强指导,培育若干个“三旧”改造绿色节能建筑示范项目,取得国家、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点带面,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提案者 黄虔
部门答复

市财政局答复:

  市住房和建设局:

  市政协第20150195号政协提案收悉。提案建议将我市 “三旧”改造和规模化推广绿色节能建筑两项工作结合起来,共同推进,提出:一是充分利用好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和“三旧”改造政策,在“三旧”改造中大力推广绿色节能建筑;二是对能够保留使用的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进行节能改造,给予节能改造专项财政补贴;三是鼓励按照节能、节地、节材和环保要求,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提升建筑水平和质量;四是加强指导,培育若干个“三旧”改造绿色节能建筑示范项目。

  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府〔2009〕144号)有关规定,“三旧”改造项目可享受土地出让金以及土地税费市财政分成部分的奖励;根据《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东府办〔2013〕126号)规定,“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还可享受拆除补助、新建补助、引进企业奖励和不拆除改造补助等补助。单个项目累计申请的补助(含拆除补助、新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根据《东莞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设立的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对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按节能效果对项目业主或投资单位予以资助。建议市住建局根据我市建筑节能年度工作目标和部署,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扶持力度上充分考虑与我市“三旧”改造工程的结合,使这两项工作可以相互契合、共同推进。

  三、根据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的《2015年东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行动计划》,我市大力推进建筑领域的节能降耗。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一步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医院、学校、宾馆、酒店、工厂宿舍等建筑中的应用示范,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建筑领域节能挖潜工作。力争全年新增节能建筑1000万平方米,累计完成不少于200万平方米的新建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完成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面积不少于85万平方米;累计完成不少于5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议市住建局组织专家论证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行动与 “三旧”改造工程结合的合理有效性,充分考虑我市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的“三旧”改造工作与节能减排建设行动中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结合的可行性,力争在“三旧”改造中推广绿色节能建筑。

  以上意见,供参考。

 

市住建局答复:

  黄虔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在“三旧”改造中大力推广绿色节能建筑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现有工作基础(一)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0日印发了《东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东府办〔2014〕88号),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新建大型及政府投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规划建筑面积20%以上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提出“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其中2014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97万平方米,改造内容包括中央空调系统、照明、生活热水系统等。(二)我市成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改造项目,按每个项目节能投资额20%且不高于50万元给予资金补贴。2013年度市政府批复503.5万元对我市21项能耗监测项目、5项绿色建筑项目、5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及7项节能改造项目进行资助,现正征集对2014年度资助项目。二、下一步工作计划(一)推动“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项目向“新城市、新产业、新社区”的转变。接下来,拟与市财政局、市三旧办联动,争取建设1-2个“三旧”改造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利用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现有政策予以资金扶持。(二)对于能保留使用的“三旧”项目,鼓励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系统节能改造,提高建筑热舒适性,降低建筑能耗。(三)对于拆除重建的“三旧”改造项目,建议将绿色建筑有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写入招标文件。


办理单位 东莞市住建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三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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