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50194)完善东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议

  中国当下不断紧张的医患关系使得以卫生部门主导的行政调解和以医学会主导的医疗事故与纠纷处理机制与模式因不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而受质疑导致原有的医疗事故与纠纷处理机制失灵。2013年10月东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市医调委由市司法局负责日常管理,市卫生局进行业务指导,定性为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今年7月起实施的《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法制化、制度化的形式,明确了医疗纠纷中,患者、医疗机构、卫生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规定医调委的设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一种新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与模式——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开始在东莞建立。

  一、 东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运作的成绩总结

  东莞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是化解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对传统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从去年10月东莞市医调委正式运作以来,通过第三方调解的作用,东莞的医疗纠纷情况有了明显的好转。据统计,截至2014年9月,东莞市医调委接待来访4200多人次,电话咨询4600多人次,受理案件198宗,成功调解195宗,其中16宗实现了“0赔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优势在于它中立性、专业性、公益性、独立性。从调查来看东莞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初步发挥了其特有的功能和优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以下优点:

  1、无偿。免费调解,不向当事医院和患者收取任何费用。《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医调委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报酬补贴由市财政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拨款。这给医调委设立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经济保障。

  2、快捷。受理调解的医患纠纷一般一个月内调解结案,复杂重大案件可适当延长;调解不成纠纷当事人可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3、方便。提起诉讼和仲裁,但时间长,成本高 。调解纠纷程序简单灵活。

  4、中立。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出现,就像为医患双方建立起一片“缓冲带”。

  5、专业。在人员上,市医调委目前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13人 。医调委还建立了由50名临床、药理、护理、法医等医务工作者组成的医学专家库,50名法律工作者组成的法律专家库,为医患争议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专家服务。

  总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提供了一个矛盾缓冲带,通过第三方介入的方式,增强了医疗纠纷处置的公平性、中立性、专业性、相对快捷、成本低,这是创新调处机制的核心所在,也是医患双方互相信赖的根基。

  二、东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运作的困难与挑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传统人民调解的专业化行业化发展,医疗纠纷解决需要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技术性等与传统的人民调解的相对业余性、非规范性和非专业性存在矛盾,因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存在调解员的非专业性、调解程序的非规范性等问题,又由于政府购买模式的医调组织成立和运行是在政府的的指导下,因此难免行政化嫌疑,引发患方不信任,也就失去医调委作为中立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初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在整个中国都处于初始和探索阶段。由于该项制度处于运行初期因此有很多地方都不够完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如法律性质不明确,资金运转困难等等。兼具医学、法学知识的调解员成为瓶颈。

  1、专业中立难两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传统人民调解的专业化行业化发展,医疗纠纷解决需要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技术性等与传统的人民调解的相对业余性、非规范性和非专业性存在矛盾。

  2、队伍建设和联动机制建设有困难。由于该项制度处于运行初期因此有很多地方都不够完备,在运行过程出现了种种问题是正常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运行涉及多方主体如司法局、卫生局、公安局、社保局、医院、保险公司,因此目前存在着如调解员队伍建设问题,相关联动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制约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发展。

  3、保险机制不配套。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需要与医疗责任保险相配合,由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医疗纠纷赔偿、减小医院成本,才能使第三方调解发挥最大的功效。然而,由于缺乏政策的配套指引,加上保险公司逐利,保费过高,或者保障的范围不能满足医院的需求,其理赔的手续繁琐复杂,不能即时解决医患问题,导致医责险在东莞推进困难。

  办 法:

  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就是创新和突破传统人民调解机制,强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专业性、公益性、中立性,确保其规范性和公信力。

  1、强化其民间性特点,避免人民调解纠纷出现行政化倾向,要保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生命力,就必须保持其民间组织特点,坚持自愿原则,坚持独立原则,避免行政化、司法化,模糊其属性和特点,不要把指导变成干预。

  2、强化其中立性特点,确保人民调解的公信力。第三方和中立地位是人民调解解决医患纠纷的最大优势,也是其区别于行政调解的表现。要确保其公信力除了靠第三方属性,重要的是建立一支懂法律和医学专业知识的专业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3、强化其专业性特点。东莞目前调解员人数少,专业水平较低,传统的人员结构无法适应医疗纠纷解决的技术性、专业性特点,要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必须在人民调解员选任上有突破,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向规模化发展,形成规模优势。

  4、增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权威性。包括规范评鉴程序,引入听证、专家咨询程序,建立监督机制、调解员回避机制,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等等。

  5、建立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提出,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东莞市卫生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公立医院逐步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从其他地区的经验看,医院尤其是非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东莞应加强宣传和引导。

  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虽然不是解决问题的惟一办法,却肯定是未来医疗纠纷解决的核心路径。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当前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应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理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责任险的结合,是解决医疗纠纷问题的必然方向。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不能仅从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责任保险入手,还需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提案者 黄虔
部门答复

市卫计局答复:

  市委政法委:转来东莞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50194号《关于完善东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议》收悉。我局会办意见如下:政协委员黄虔《关于完善东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议》的提案(第20150194号),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认为其建议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一、人民调解必将成为医疗纠纷处置的重要途径目前医疗纠纷的处置途径主要有双方协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或诉讼四种,由于人民调解来源于中立的第三方,作为矛盾的柔性解决机制,具有成本低、周期短、不伤感情、易于执行、便民利民的特点,容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而行政调解,由于卫生行政部门是医院的主管单位,其在调解医患纠纷中的中立性饱受患者质疑;同时,对医院而言,医疗差错事故可能招致行政处罚,故医院亦不愿让卫生行政部门出面调解。因此人民调解必将成为医疗纠纷处置的重要途径,而行政调解功能将逐渐弱化甚至被摒弃。统计2014年我市发生的医疗纠纷,其中有37%通过人民调解处置,行政调解仅占8%。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置方式,深圳市于今年2月27日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明确了处理医患纠纷的四种途径: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并特别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承担医患纠纷行政调解。而仅当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患者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另外,国家卫生计生委今年也提出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修订,其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建立了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体系,即取消了行政调解的处置方式。建立和完善好人民调解机制是未来处置医疗纠纷的重要课题。关于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运作的困难与挑战我市医调委自2014年10月成立至今,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但在实践中也发现许多困难与挑战,例如:1、医疗纠纷调解需要特定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技术性问题;2、由于存在政府购买服务和指导,过于行政化会使医调委的中立性受到质疑;3、各部门尚需建立有效联动机制,为医调委顺利实施调解保驾护航;4、医责险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尚需不断探索和完善。上述问题如不能有效处理将是制约医调委发展的瓶颈。黄虔政协委员提出的问题正是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今后需要面对和完善的地方。三、下一步工作方向和建议:关于黄虔委员的建议,其实我市医调委及相关部门也一直在予以不断完善,但相关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一是以依法调解为根本。依法调解,是在现代法制环境下开展调解工作的生命线。医调委应坚持依法调解的理念,切实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在司法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细化调解标准、规范调解流程;加快相应规章制度的制定,推进文明、公正调解,实现情、理、法兼容,做到依法调解。二是以专业化调解为核心。医学具有专业性、局限性、风险性及个体化差异等特点,因此必须建立完备的专家咨询和医鉴会机制,以事实为依据、以专业意见为准绳。探索建立以调解案件分类化、调解队伍专业化、调解方法特定化为内容的专业化调解机制,建立相应的调解模式,实现调解一案、带动一片的效果;鼓励加强对专业调解工作的研究,总结经过实践行之有效的个案调解方法,提升各级各类调解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务技巧,从而创造更多鲜活的经验,不断提高我市医调委的专业化调解水平。三是以整合调解力量为重点。应进一步把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群众性、民主性、专业性有机结合起来,加强调解力量的整合,充分发挥好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法学工作者和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等各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完善专家库的建设,特别是充实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加强对专家的相关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分析鉴定能力,保证专业意见的权威性。四是以完善保障机制为关键。为了保证医调委的公益性和中立性,应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服务和管理职责,完善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在医调委的建设上,应加大人员工资、办公场地、办公经费等保障力度。为保障其中立性,例如探索使用社会筹集的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工作,设立专门的经费账户接受社会捐赠和监督,同时落实人民调解员经费补贴制度,积极探索绩效考核、以奖代补等方式,让调解员能热心、安心地从事调解工作。同时要建立司法、卫生计生、公安、社保、医院、保险等各个部门的联动机制,为有效调解提供充分支持。五是以调赔结合的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是预防、化解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的重要保障,是提升医疗风险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按照我市卫生计生局的统一部署,今年我市将在公立医院购买医疗责任险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全市铺开。为畅通人民调解道路的最后一公里,保险机制必须尽早建立。要根据医疗专业与保险行业的特点,建立切实可行的医责险分担机制,灵活配合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医疗纠纷是社会转型现时期的突出性问题,如何妥善解决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有效减少和处置医疗纠纷应继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把改革的红利分享与民,减少深层次矛盾源头的发生;二是继续加强医疗质量的管理;三是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四是推进以人民调解为主体的“三调解工作”;五是大力推进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建设。即建立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体系。

 

市司法局答复:

  市委政法委: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150194提案《关于完善东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结合我局职能,就提案中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内容作如下答复:2013年10月以来,我市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积极培育、打造具有“东莞特色”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成立东莞市和谐医疗争议调处中心(东莞市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医调委专业调解逐渐成为医疗争议化解的主渠道。截至4月30日,市医调委成立运作一年半共成功调解医疗纠纷356宗。2014年全市重大医疗纠纷同比下降32.3%,医闹事件同比下降37.9%。一是确保医调委的民间性与中立性。东莞市医调委是独立于医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的第三方调解组织。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原寮步医院退休院长梁玉冰(现任医调委主任)以个人名义作为发起人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成立“东莞市和谐医疗争议调处中心”(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主要承担发生在全市辖区内有关医疗争议的咨询、受理、调解与纠纷预防)。同时,备案成为东莞市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避免了行政化、司法化,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其民间性和独立调解的工作原则。二是强化调解制度化专业化。作为业务指导部门,我们要求市医调委严把专职调解员入口关,加强调解队伍专业化建设,调解员队伍由医疗、护理、法律、法医学和心理学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医疗、护理专业人员约占2/3。为保证医疗争议调解的权威性,市医调委设立了医学、法律专家库,引入专家评估程序,针对重大疑难案件、涉及患者死亡案件或赔偿金额可能达到10万元以上的案件,快速启动专家评估程序,目前入库医疗、法律专家达200人,共开展专家评估会65场次。三是构建联动调解机制。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良性互动,整合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功能,提高纠纷调解效率。与市卫计局完善信息互通机制,每个月通报案件调解情况,及时反馈调解中发现的问题,总结纠纷发生的规律并提出防范建议。与市第一法院建立“医疗纠纷处理互动交流”和“医疗纠纷调处互动协助”两个平台,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医疗纠纷诉调对接”两条绿色通道,着力提升医疗纠纷案件办理和处置效率。与市法援处合作设立医调委法律援助工作站,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实现医疗纠纷调解与市、镇法律援助服务点无缝对接。四是完善医疗调解网络。市医调委在大朗、长安镇试点设立医调委镇街工作站,推动专业性调解组织与镇、村人民调解组织形成合力,方便医患双方就近、便捷解决医疗争议。与全市各级医院建立沟通渠道,按片区对医务人员防范医疗纠纷开展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办理单位 东莞市委政法委;东莞市司法局;东莞市卫生和计生局
网友评价
支持 0   反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