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50164)加大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罚力度的建议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法律意识逐渐提高,依法维权的社会氛围愈加浓厚。与此同时,由于社会诚信缺失、法律制度缺位等诸多原因,一些所谓的知法者违背法律精神,试图借助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诉讼也时有发生,特别是涉及劳动争议的恶意诉讼多频发。2009—2013年间,我市检察院共办理劳动争议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94件,其中29件涉及员工恶意诉讼,被诉用人单位主要为房产中介、超市、餐饮、娱乐等企业。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有:一是利用“漏洞”,伺机索赔。部分恶意诉讼当事人熟悉法律法规,针对用人单位用工过错责任、管理漏洞,以仲裁、诉讼为手段向用人单位索赔。二是伪造证据,积极诉讼。有的恶意诉讼当事人采取伪造报销发票、私刻公章、提供虚假证人证言、伪造考勤记录表等手段,以达到诉讼目的;有的甚至成为“诉讼专业户”,在用人单位间频繁跳槽,与所属用人单位均发生劳动争议诉讼。三是分项立案,拖延诉讼。有的恶意诉讼当事人故意将可合并处理的同一争议事实拆分成不同争议事项,先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将用人单位拖入漫长而繁杂的案件处理中。四是扩大影响,施加压力。有的恶意诉讼当事人不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认为诉讼未到最后阶段,其权益就未能实现最大化,采取极端方式“维权”。

  导致这一类恶意诉讼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利益驱使。因劳动争议类案件每件只需交纳10元案件受理费,诉讼成本低,而通常所获取的赔偿却较高,特别是在要求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况下,会出现“干一年赚两年”的可能性,所以劳动者愿意以恶意诉讼的形式博取高收益。二是企业管理不完善。目前东莞处于经济社会全面转型时期,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正处于产业革新、人员调整的过度时期,内部管理不够完善。部分劳动者利用职务期间参与管理的便利,在工作期间私自加盖企业公章,为离职时通过诉讼“牟利”做准备。恶意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使司法的权威性和法律的尊严受到挑战,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针对这种情况,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经作了一些修订,比如第112条和第113条规定了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此外,还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倡导诚信诉讼;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赋予恶意诉讼的受害者一定的司法救济权。这些规定对恶意诉讼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要想真正有效地规制恶意诉讼,还需营造诚信诉讼的环境并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

  办 法:

  一、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修订后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有关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诉讼处罚规定的宣传力度,在媒体上公布恶意诉讼的案例,提高企业和群众对恶意诉讼的辨识度和防范意识,并给潜在的恶意诉讼者敲响警钟;

  二、加强信息联动。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信访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及联动机制,设立恶意诉讼“黑名单”,将不诚信诉讼行为频发、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列入“黑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进行曝光,通过社会监督的力量规范用人单位和员工的行为;

  三、加大惩罚力度。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规定,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行业自律。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要提高自律意识和职业操守意识,不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为当事人出谋划策代为进行恶意诉讼。对参与或唆使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视情节轻重应给予警告、罚款、以及吊销执照的方式进行惩处;

  五、加强规范指导。司法和人力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引导企业完善和规范的用工规章制度和薪酬制度,提高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提案者 石碣镇政协小组
部门答复

  石碣镇政协小组:对贵镇政协小组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罚力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与东莞市司法局、东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劳动仲裁恶意诉讼行为的基本情况据市仲裁院2014年3月底的不完全统计,2012年以来,我市存在“恶意仲裁”的劳动者共计31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共125宗。就全市而言,存在“恶意仲裁”劳动者比较多的镇(街)包括东城、大岭山、石排、寮步等。从请求事项看,“恶意仲裁”案件主要集中于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从处理结果看,既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也有以裁决方式结案的;既有劳动者胜诉的,也有劳动者败诉的,还有劳动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从具体人员看,“恶意仲裁”比较多的劳动者包括:弥合国,男,陕西省彬县人;张国柱,男,湖北省蕲春县人;贺桂菊,女,湖南省溆浦县人;熊祥林,男,四川省渠县人。二、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恶意诉讼行为的基本情况市中级法院为不断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效,对近年来凸显的恶意诉讼现象予以梳理,发现某些劳动者涉及案件较多且案情相似。比如,2012年—2014年间,仅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就有弥和国11宗、唐年生7宗、张国柱7宗、王泽实20宗、肖毅4宗、周三根7宗、石崇山6宗、方振林5宗、周奎4宗。三、恶意诉讼案件出现的原因1.诉讼费收取问题。为了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诉讼费管理办法》进一步降低了劳动者启动劳动争议案件程序的条件和门槛,仲裁阶段不收取诉讼费,诉讼阶段只收取10元的诉讼费,调解或简易程序的还减半收取,甚至还可以缓减免,这些在给劳资双方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从客观上降低了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的成本。2.相关法律的规定。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八十七条分别对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了规定,分别应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这种高额的赔偿是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的劳动者追逐的目标,也是最常见的诉求。3.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考量。实践中,的确存在部分用人单位面对恶意诉讼当事人的缠讼、纠缠,出于息事宁人的目的而满足其不正当诉求的现象,对该风气也有一定程度的助长。4.部分律师或公民挑起争议,分配利益。一些案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刚开始的矛盾并不是很大,有些专做劳动争议的律师或公民从中挑唆,并承诺风险代理,对潜在利益进行提前分配。四、目前对恶意诉讼案件采取的措施(一)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市中级人员每年公布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件、举办劳动法实务论坛等宣传活动,并走进电台宣传;举办劳动法实务论坛,通过上述活动,创新法律法规的宣传形式,引导当事人合理诉讼。同时对恶意诉讼案件进行专题报道,如对弥和国、唐年生有过整版的媒体报道,对其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曝光。市人力资源局将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促进用人单位提高法制观念,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使用劳务派遣,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改善用工环境。在企业开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试点,提高企业自主化解简易劳资纠纷的能力,促使企业练好“内功”,提高企业依法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和能力。着重源头治理,形成内外合力,共同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二)健全律师队伍的教育培训机制市司法局从加强律师队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入手,定期、不定期开展以职业道德、法制纪律、诚实守信等内容为重点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律师的自律意识和职业操守意识。同时,继续完善律师业务指导体系,通过研讨、专题培训等方式,及时促进律师业务交流,提高律师队伍整体业务水平。(三)建立“恶意诉讼”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惩处机制建议仲裁、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建立“恶意诉讼”信息共享机制。市、镇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定期收集整理涉及“恶意仲裁”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名单。市中级法院建立电子信息平台,对于案件较多的公司及劳动者,涉及不诚信的录入该信息库。以上信息由各单位定期共享。此外,建议建立对“恶意诉讼”的联合惩处机制,对于“恶意诉讼”当事人和律师的违法和违规行为,仲裁、法院、检察等部门要及时向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通报,移送违法违规资料,公安、司法等部门根据法律和律师执业规范,对违法违规的当事人和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同时市司法局将不断完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执业档案,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警示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因参与或唆使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一律进行网上公示或通过媒体曝光,以对企图通过恶意诉讼、非法手段赢得诉讼的律师起到警示作用。(四)用人单位招工前,对劳动者进行诚信审查。建议用人单位招工前,通过法院公开上网的裁判文书了解拟招聘人员的诚信状况,是否曾经进行过恶意诉讼,以压缩其生存空间,避免其再次得逞。(五)规范公民代理,严格核查身份。对于公民代理,新的民事诉讼法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法院处理案件时,对公民代理的身份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上述法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一律不准代理,不给恶意诉讼可乘之机。


办理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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