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40112)关于进一步改善优化东莞市空气质量的建议

  我市历来重视空气质量优化,严格项目审批准入,从源头控制污染,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和清洁能源应用;确保污染物总量减排态势良好,遏制大气污染,重点推进工业锅炉整治,按要求完成工业锅炉改造或淘汰任务目标;严控新增大气污染排放,强化总量减排控制,整治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企业;对辖区内各校校车实行尾气半年检测制度,对各企业货车进行定期集中整治,全市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完成安装并验收。但是,目前我市在改善优化空气质量方面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一些地方中心区内企业黑烟囱、生产冒黑烟问题亟待解决。

  (二)部分企业对锅炉整改仍存在观望、侥幸态度,认为拖拉懈怠可以蒙混过关,存在敷衍整改督促的现象。

  (三)黄标车淘汰更新工作刚刚起步,按要求需要淘汰更新的车辆数量较多,压力较大,需要各部门通力配合,需时较长。

  (四)企业环保意识比较薄弱,违法偷排情况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解决大气复合污染问题,持续改善东莞市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清新空气权益,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工作环境,必须进一步采取多项有效措施,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办    法:

  在坚持原本各项优化空气质量工作的基础上,强化推进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我市将配合市环保局要求研究划定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禁止燃烧原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二、全面推进工业锅炉整治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加快淘汰小型高污染锅炉,迅速完成镇内所有4蒸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4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不含)高污染工业锅炉的更新替代。生物质成型燃料可有条件地作为一种替代燃料,其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正常燃烧后的尾气污染物浓度应低于现行锅炉排放标准中气态燃料最严标准。实施在用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通过燃烧系统改造、安装脱硫、除尘和降氮脱硝设备等措施,实现在用工业锅炉稳定达标排放。

  三、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和交通行业污染控制

  严格执行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在用车辆环保管理,认真落实黄标车更新淘汰,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大力发展绿色交通,逐步建成“车、油、路”协调发展的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

  一是加强在用车辆管理。全面配合市对机动车停放场地抽检和道路抽检工作。加强道路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检查,确保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90%以上。

  二是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进程。严格落实《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实施方案》的要求,大力配合市推进黄标车淘汰更新工作,确保2015年底全面淘汰2005年之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配合市有关部门推进我市中心区限行管理。充分运用限行管理电子抓拍监控系统,加大对违规冲禁区车辆的查处力度。通过经济激励与限制使用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广大车主、企业自愿提前淘汰更新黄标车。

  三是加强工业企业监管,严控废气违法排放。加强废气排放企业的日常监理工作,对列入镇控重点源的企业每季度至少监理一次,一般源的企业每年至少监理一次。对列入省、市重点排放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未按规定实施控制措施的排放源,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坚决依法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

  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所有餐饮企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建立并完善跨部门联合查处制度,严格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四、加强公共场所垃圾焚烧管理

  在公共场所焚烧垃圾,产生有害气体,对周边环境空气产生污染,进而影响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加强对公共场所、私人小型企业、废品回收站等垃圾焚烧黑点的监督管理,杜绝垃圾焚烧衍生空气污染问题。

  五、加强对企业依法落实治污设施的监控

  建议增加在线监控设备和监测仪器,实现对企业的实施在线监控,确保企业落实各项治污设施设备正常运营,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空气污染。 

提案者 企石镇政协小组
部门答复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140112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企石镇政协小组: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实施清洁空气计划,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建议》(第20140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3年,我市以解决大气复合污染为着力点,以重点污染行业治理为突破口,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和《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环〔2010〕18号)以及省环保厅《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粤环〔2013〕14号)等文件要求,全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根据大气监测结果,我市大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臭氧等主要污染物浓度均值逐年稳步下降,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价,2013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266天,优良率为72.88%。具体工作进展 

  情况如下:

  一、主要工作进展

  (一)推进大型锅炉整治。一是加强锅炉减排力度。全面完成了35蒸吨以上锅炉脱硫工程建设,总容量达9353蒸吨,年削减二氧化硫2万多吨。全市25家配备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的自备电厂企业,基本建设配套脱硫中控(DCS)系统。二是大力推进集中供热改造。组织编制了《东莞市热电联产供热规划》,规划在全市建设9个集中供热项目。目前,已启动了麻涌新沙港项目、中堂大唐华银三联热电项目、东莞中电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热电冷联产项目、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谢岗华能集中供热项目等5个项目的前期工作,其中东莞中电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热电冷联产项目已完成了一期工程,谢岗华能和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已确定投资主体并完成环评审批。

  (二)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管理。将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虎门镇(除沙角电厂群)、长安镇、塘厦镇、东莞松山湖高新科技产业园区、东莞生态产业园区、长安滨海新区全辖区,虎门港产业园区部分区域以及其他镇(街)建成区(含中心区)以上的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三)加强中小锅炉治理。一是全面整治小型高污染锅炉。制定实施了东莞市工业锅炉治理工作方案,全面推进4蒸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全市纳入淘汰范围的小功率燃煤锅炉共1341台,均已基本完成了淘汰,或经改造或更换新炉后燃成型生物质燃料。建成了5个黑烟囱视频监控点,严格监管企业烟尘排放;二是开展燃煤锅炉达标整治,270家重点锅炉治理企业已全部完成治理,基本达到省颁布的最新排放标准。三是加强黑烟囱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及时查处锅炉违法企业。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工作及锅炉废气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企业,加大巡查及监管力度,多次组织 “黑烟囱”治理督查行动,对全市的黑烟囱进行拉网式排查,及时查处未按要求完成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企业,对治理设施闲置、不正常运行或锅炉废气超标排放的企业,做到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有效遏制了企业冒黑烟现象的发生。建立了城市烟尘视频监控系统。选择在广深高速沿线等重点路段作为试点,架设高清摄像头,加强烟囱集中区域的视频监控,对冒黑烟现象进行录像取证、精确定位和快速处理。目前已建成道滘、望牛墩、麻涌三个监控点,上述系统已投入使用,并纳入市环保监察分局在线监控系统日常监管,并依法处理黑烟囱现象。

  (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全面完成了全市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和油库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开展全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现状调查,建立了覆盖360家企业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推动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根据《关于发布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等五项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粤环发〔2010〕102号)精神,对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等4个行业企业,执行省地方标准中的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并进行全面达标整治,目前360家企业已全部完成治理任务。

  (五)加强餐饮服务业污染治理。我市经营性饮食服务业和超过200人的工厂配套食堂已全部安装油烟治理设施。为进一步加强餐饮业油烟管理,我局在今年3月制定了《东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2015年前在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目前该项工作正在推进中。

  (六)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准入制度。2013年12月1日开始,我市对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符合国IV排放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和转入登记手续,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提升油品等级,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使用国IV车用柴油。多措并举,加大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管:一是路检执法常态化。全市下设石碣、虎门、常平3个驻镇监督站,配备4台一体化流动检测车,机动车路检执法覆盖全市范围。联合交警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路检执法行动,2013年共抽检机动车12029辆,查处超标车辆2322辆,查处义务举报黑烟车204辆。二是推行机动车定期排气检测制度,实施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全面提升机动车排气检测水平。全省率先推行简易工况法检测技术,并建成全市统一工况法检测软件平台, 2013年定期检测机动车共785791辆。累计核发环保标志136.52万辆。三是推行环保限行,加大执法力度。第三阶段环保限行面积从29平方公里扩大至142平方公里。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建设环保限行区固定式电子抓拍系统,于2013年6月25日启用,通过自动抓拍、比对信息,加大对黄标车违法闯限行区的查处力度。四是推动黄标车淘汰。制订出台了《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实施方案》、《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实施方案》,采取严管执法、以补促淘的方式推动黄标车淘汰更新。2013年共淘汰黄标车22798辆。五是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将电动汽车产业列为重点发展的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组建成立“广东省新一代电动汽车工程实验室”,全面开展纯电动汽车研发及产业推广。自2012年我市明确在全市公交行业推广应用LNG公交车型(含气电混合)以来,我市共新增和更新LNG公交车1302辆,占全市公交运力的22%。

  (七)推进城市扬尘及露天焚烧污染控制。一是加强扬尘控制。我市在今年3月份制定了《东莞市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建筑工地扬尘、道路交通扬尘、工业扬尘和裸露土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同时我市进一步强露天焚烧污染控制。制定实施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空气质量环境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了环保、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属地管理机制和信息互通机制,有效提高了打击露天焚烧工作效率。

  (八)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重点源监管。

  进一步加大涉气污染案件处罚力度。一是加大对污染严重企业查处力度。对废气超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开展限期治理工作,全过程跟踪限期治理项目的实施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企业,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关闭。2013年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案件达72宗。二是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加大日常监督频次和执法力度,发现问题,依法查处,确保已建成废气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三是完善重点污染源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大气污染源监管范围,完善设备运行、燃料准入和日常监管等台帐管理,确保市控重点污染源管理常抓不懈。四是推进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建设。目前,我市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国控重点企业40家已全部安装了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此外,还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环保联络员和重点污染源“挂牌督办”制度,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整治监管的同时,对区域、行业的重点、热点及难点大气污染问题实施“挂牌督办”。

  (九)加大宣教力度, 健全参与机制。

  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综合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公众从身边事做起,积极开展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绿色创建等环保实践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对企业的宣教,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减少违法偷排现象。同时,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开环境信息。对可能造成大气环境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采用网上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二、下一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针对贵单位的建议,结合我市目前情况,我局计划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全面加强工业锅炉污染综合整治。

  分类推进工业锅炉综合治理。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3〕47号)等要求,实施在用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确保在用工业锅炉稳定达标排放。2014年底前,完成20蒸吨/小时(含)以下工业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以煤、水煤浆、重油等为燃料2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完成烟气脱硫改造;以煤、水煤浆、重油等为燃料35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外)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以煤、水煤浆等为燃料65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启动烟气脱硝工程建设,同步配套完善在线中控(DCS系统),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脱硫和脱硝工艺应选取符合国家污染减排认可的工艺,脱硫工艺采用石灰-石膏法、烟气循环流化床法、氨法、氧化镁法和双碱法等;烟气脱硝工艺采用SCR或SNCR。

  全面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废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2014年9月30日前,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依法进行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加强工业锅炉环保准入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工业锅炉(包括各种容量用于生产、经营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热载体炉、热风炉和烘干炉)鼓励优先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有条件使用煤、水煤浆、重油、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等燃料。其中: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集中供热锅炉以及规模小于10蒸吨/小时的工业锅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定的集中供热锅炉、热电联供锅炉以及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规模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可以使用煤、水煤浆、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规模大于等于10蒸吨/小时,小于35蒸吨/小时的工业锅炉,可以使用水煤浆、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为燃料。从严控制燃煤工业锅炉增量,落实存量削减,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锅炉,除必须实现煤炭减量替代外,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两倍替代。同时,除厂址位于沿江沿海、燃煤不需要陆路转运的项目外,严禁新建、扩建、改建燃煤、燃油集中供热、热电联供项目。采用煤、水煤浆、重油、生物质成型燃料作为锅炉燃料,所用燃料必须符合下面要求:煤含硫量≤0.6%、含灰分量≤15%;水煤浆含硫量<0.35%、含灰分量<6%;重油含硫量≤0.8%。

  全面加强在用锅炉台帐管理。制定了《东莞市重点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实施方案》,全面开展重点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工作。2014年4月15日前,完成全市30蒸吨/小时以上(含30蒸吨/小时)的燃煤、燃水煤浆锅炉(含电厂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市10蒸吨/小时至30蒸吨/小时(不含30蒸吨/小时)的燃煤、燃水煤浆、燃重油、燃生物质成型颗粒锅炉(含相应的电厂锅炉)和使用不足8年的4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不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

  (二)全面削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1.严格VOCs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废气治理工艺等方面提出要求。新建汽车制造、家具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必须采取有效的VOCs削减和控制措施,水性或低排放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其水性涂料等低排放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所有排放VOCs的车间必须安装废气收集、回收净化装置,收集率应大于90%。新建印刷行业推行使用低VOCs或无VOCs的环保油墨、胶粘剂以及清洗剂等原辅材料,要建立印刷、烘干和复合工序废气收集系统。新建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以及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在重点或典型行业逐步实施“点对点”总量调剂的方式,明确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实施“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确保不增加区域内工业VOCs的总量排放。

  2. 加强重点行业VOCs治理。

  制定《东莞市木质家具制造和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治理方案》, 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399家木质家具制造和制鞋行业重点治理企业的VOCs排放治理工作,其中:未按广东省家具制造及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01、804-2010)附录A中有关要求对VOCs进行集中收集、处理的家具制造企业45家、制鞋企业132家;位于居民区、污染严重、群众反复投诉的家具制造企业109家、制鞋企业17家;治理设施效率低(一般指仅设置水喷淋治理设施)的家具制造企业84家、制鞋企业12家。

  进一步加强炼油及石化、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维修、集装箱制造、凹版印刷工艺的企业、化学原料、涂料、油墨及颜料制造业的排放控制,强化化学品/医药/化学纤维/橡胶/塑料制造业、涂料/油漆/油墨制造业等典型高VOCs排放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监管工作。石油炼制企业、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面推广和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强化石油炼制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工艺排气、储罐区、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装置等生产工艺单元应安装废气回收或末端治理装置。2014年底前,石油炼制与化工企业全面启动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实行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胶水使用申报制度。切实保障工业有机溶剂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密闭储存以及排放VOCs生产工序在固定车间内进行。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落实VOCs排放治理措施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优先治理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省的安排,启动 VOCs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3. 加强油气回收工程运行监管。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全市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检查(每月一次)和监督性抽测(年抽测数量不低于30%)工作,对检查或抽测不合格的应督促企业进行改正,促使污染治理设施的规范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要对油品企业实行岗前培训制度,规范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操作程序和动作要领,防止人为泄漏油气和关闭运行设施,确保油气回收装备正常运行。督促各镇街(园区)环保部门加强油气污染治理监管,各环保分局每月应对辖区内企业运行情况1次以上的执法检查,并做好监管台帐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查处。每半年各环保分局应将检查和执法情况上报产业中心备查。2014年底前,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化工企业储罐区全部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面启动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综合治理。

  4.加大生活源VOCs排放控制。

  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

  强化干洗行业环评项目审批和监管。服装干洗行业应提高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开启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严格餐饮服务业项目审批。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从燃料、油烟治理工艺、油烟去除率、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助推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推进餐饮服务业油烟综合整治。实施《东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大中型(大型:≥250个餐位或≥6个基准炉头;中型:75<餐位数<250或3≤基准炉头数<6)餐饮服务单位和各镇街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内及油烟污染严重、群众反复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治理。各镇(街)油烟治理要试点先行,自选有代表性“一条街”作为示范项目,取得经验,全面推进,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三)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交通行业污染控制。

  严格执行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在用车辆环保管理,加快黄标车更新淘汰,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大力发展绿色交通,逐步建成“车、油、路”协调发展的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

  1.        严格新车环保准入门槛。

  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执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达不到珠三角区域执行的国家规定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律不得注册登记或转入。加快实施更加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IV阶段柴油车排放标准,并根据国家、省的部署,提前实施第V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

  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2.        加强在用车辆管理。

  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加强机动车停放地抽检和道路抽检工作,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责令维修并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在用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环保定期检测或定期检测不合格的,环检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市环保局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市交通局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2014年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必须达到80%以上,环保定期检测率以联网报送至省环保主管部门的数据进行核定。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保持达到90%以上。

  3.        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

  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严格落实《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实施方案》(东府办〔2012〕95号)和《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方案》(东府办〔2013〕9号)的要求,大力推进“黄标车”淘汰更新工作,到2014年底,完成淘汰2003年之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黄标车淘汰率累积达到50%。进一步推行“黄标车”限行管理,加大对违规冲禁区车辆的查处力度。2014年黄标车限行范围要扩大到环城路(含)以及各镇中心区,力争2015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实现“黄标车”限行。通过经济激励与限制使用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广大车主、企业自愿提前淘汰更新“黄标车”。

  4.        持续提升油品质量。

  全面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 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粤V车用汽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5.        大力发展城市低碳交通系统。

  全面整治公共交通污染,推动公交运营管理体制改革,采取政府专项补助奖励办法,加快推动黄标公交车淘汰,到2014年底前,黄标公交车淘汰率要达到80%。大力推行LNG、气电混合、纯电力等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公交车,同步加快配套供气站的规划建设,到2014年底,新能源和洁净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50%以上,各镇(园区)基本建成一座以上的LNG、CNG加气站。大力发展绿色货运,推广甩挂运输,推进物流园区和货物流转集散地使用符合国Ⅲ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货物运输。

  大力推进轨道交通、慢行交通、立体步道网络系统建设,鼓励居民公交出行、自行车出行,提高公共交通的出行分担率,全面减轻城市交通带来的空气污染。

  大力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以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为突破口,引导和带动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强化面源污染整治,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排放。

  1. 加强扬尘污染控制。

  5月底前完成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控制长效机制。一是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要求建筑工地车辆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槽及沉淀池,配备洗车设施,并安排专人清洗,所有出场车辆均须将轮胎清洗干净,未清洗干净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大门;沉淀池污水排放渠道畅通,工地门口道路清洁卫生。对暂不开发场地进行绿化。拆迁工地要实行不间断喷水压尘。对施工工地内、道路两侧及工业企业内堆积工程材料、沙石、土方、建筑垃圾、废弃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要采用封闭、喷淋及表面凝结等防尘措施。道路施工要贯彻分段推进、分时挖掘、交通高峰错时的原则,采取沥青填补等方法及时回填开挖路面。对道路破损的路缘石进行整修和重新铺设,明晰马路和路缘界限,减少路缘石破损后车辆特别是大型装载车通行时产生的二次扬尘。大型施工工地(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工地及建设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屋拆除改造工地,公路施工场地除外)要全部建设视频监控系统。二是强化道路交通扬尘污染控制。在城区拉运渣土的车辆必须为厢式车或经过加盖改装的密闭式车辆,并按要求办理“准运证”,严禁未进行加盖改装、不密闭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所有渣土清运车辆驶出工地必须保持车身整洁,严密覆盖,不得遗洒。全面加强道路运输监管,坚持“三不准”原则,凡房地产工程和市政工程未按规定办理《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不准运;出入口的冲洗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不准运;在恶劣天气下施工,未征得主管部门的许可,以及在造成污染后未按要求整改不准运。进一步强化渣土运输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运输公司资质认证、车辆密闭运输备案、运输遗撒治理资金保障以及年检复查制度。重点整治无证运输工程渣土,随意倾倒和擅自消纳工程渣土,工程渣土及其他物料在运输途中抛、洒、滴、漏,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污染及未按规定实施围护等违法行为。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每日对重点地区、主要道路进行冲洗作业,切实降低道路尘负荷。在全面做好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对重点扬尘污染区域及道路进行重点动态监管与强化作业。加强垃圾清运管理,全面推行使用密闭容器进行生活垃圾收集作业,全面加强对垃圾集中堆放地,特别是露天垃圾场的管理,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清运车辆车体保持洁净,蓬布盖严,严防二次污染。三是强化工业扬尘污染控制。全市所有工业企业煤堆、料堆、灰堆以及水泥搅拌站、沥青生产企业等易产生扬尘的点源污染进行彻底整治,在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综合利用和减少堆放量的基础上,应采取密闭、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全面减少扬尘排放。散货物料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1000吨级以下(不含本数)码头使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以上码头要建设防风抑尘网和改造密闭运输系统。四是强化裸露土地扬尘污染控制。按照“易绿则绿、易盖则盖、分类实施、多策并举”的原则,采取绿化、硬化、洒水、覆盖等措施,加强裸露地面,特别是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中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2. 加强重点行业有毒废气排放控制。

  根据国家《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BAT/BEP)导则》要求,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废弃物焚烧行业二噁英减排工程,启动遗体火化行业二噁英减排工程。对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年定期开展二噁英监督性监测。禁止露天焚烧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同时,全面加强排放有毒废气企业的环境监管。

  3.加强对垃圾及生物质露天焚烧的监督管理。

  禁止露天焚烧园林废物、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以及布碎、塑胶、海绵等工业企业废弃垃圾等;全面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加强对公共场所、废品回收站等垃圾焚烧黑点的监督管理。

  (五)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环保监管效能。

  1.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市控重点污染源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重点污染源环保联络员作用。

  2.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

  一是加强群众监督,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机制。利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严惩直排、偷排等等恶意排污的行为。研究扩大有奖举报奖励的范围和奖励额度,吸引更多群众积极参与有奖举报。另外,聘请热心公益事业,关心环保工作,有社会责任感的群众作为环保监督员,通过暗访、检举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协助开展环保工作调查。

  二是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检查工作,加大环境监察力度。定期开展环保专项检查。此外,还打破区域管理模式和惯性执法思维,杜绝人情执法,开展跨区域交叉执法检查,进一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是实行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按照“全方位覆盖、网格化定位”的要求,以镇街为基本单元,每个镇街合理划分若干网格,通过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将环境监管基本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到具体人员,将监管责任具体化、明确化。实行。“首查责任制”,加强监管人员责任感。从而杜绝环境监管死角,使得网格里面的各个重点监管单位、主要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监管和坚决。

  四是使用科技化手段,提升环境监管效能。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环保数字管理平台和环保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从技术上革新现行的执法工作模式。加强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增加列入在线监控的企业数量,扩大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范围。

  五是加强废气排放企业的日常监理工作。对列入市重点源的企业每季度至少监理一次以上,其余的企业每年至少监理一次。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对列入省、市重点排放企业名录中的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性监测,把20蒸吨以上锅炉、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纳入监督性监测范畴。

  3.加强黑烟囱企业监管。

  优化锅炉技改方案,强调经改造的锅炉必须在不影响锅炉检修及正常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尽可能加固焊接进料系统,以降低锅炉进料系统容易移动、切割的可能。增派人手,加大突击检查力度.组织对改造后的小功率燃煤锅炉进行现场突击检查。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工作及锅炉废气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企业,加大巡查及监管力度,及时查处未按要求完成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企业,对治理设施闲置、不正常运行或锅炉废气超标排放的企业,做到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进一步加强城市烟尘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纳入在线监控系统日常监管。

  4.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对不达标的工业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全过程跟踪整改项目的实施情况;对超标排放、污染扰民严重的企业,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停,确保企业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市环保工作的关注,并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东莞环境有您的保护才美好!


办理单位 东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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