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50141)解决绿化垃圾循环利用用地问题的提案

  随着国家推动森林城市的建设,各地政府投入大量财政资金开展大规模的园林绿化建设,城市绿化覆盖率迅速上升,城市的生态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的幸福生活指数也不断增加。以东莞市2014年为例,全市森林覆盖率达37.4%,活立木蓄积累计达330万立方米。新建或改建公园33个,升级改造道路绿化102.8公里,新增绿化面积398公顷,人均绿地面积16.6平方米。东莞已先后荣获“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国际花园城市”、“全国园林城市”等荣誉称号。今年更加大力度深入落实《东莞市国家森林城市规划》的各项要求,积极创建“国家森林城市”。

  大规模的绿化建设,不可避免产生大量的绿化垃圾。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产生绿化垃圾约1000吨/年,其中20%混合于生活垃圾中,或填埋或焚烧,而剩下的80%被当地果农、园林公司简单堆放或者夜间焚烧。由此,给社会带来了以下问题:1、混合在生活垃圾当中的绿化垃圾给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带来压力,增加成本;2、夜间焚烧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是造成PM2.5的重要污染源之一;3、简单堆放容易堵塞下水管道,造成城市内涝。

  垃圾,从某种程度来讲只是放错地方的“宝物”。实际上,绿化垃圾含有丰富的有机质、氮、磷、钾等,是优质的再生资源,目前已有生物科技企业利用其成熟的生物技术对绿化垃圾进行处理,实现循环利用。该技术是用好氧生物发酵、灭菌、腐熟、除臭等方式对绿化垃圾进行处理,转化为可回用于城市绿化种植的肥料,养分全面、肥效长,能有效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提高土壤生物活性,促进植物生长,调节土壤酸碱度平衡植物需求,满足花木营养。这个技术可以将绿化垃圾变费为宝,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松山湖高新区目前大力发展生物技术产业,两岸生物产业基地是我市的重大平台。早在2012年,针对松山湖绿化面积大,绿化垃圾多的情况,松山湖准备与相关生物企业在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城市生态循环利用示范基地”,即利用该生物技术综合处理园区产生的绿化垃圾、餐厨垃圾、公厕粪便等可再生资源。该项目建设需要一块20亩的处置场地,建成后能够减少该区生活垃圾30%,同时提供给园区十分优质的绿化养护肥料,减少每年600多万元的肥料费用。但由于城市规划上缺乏对这类项目用地的考虑,没有相关的土地政策支持,没有用地指标,导致该项目一直无法落地。

  办 法:

  鉴于以上情况,为配合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科学有效解决绿化垃圾处理问题,早日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我们就城市绿化垃圾循环利用的用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市城管局高度重视绿化垃圾的处理问题,分类研究,加强指导,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强制性的规定对全市绿化垃圾进行统一管理。建议在每个镇区建立一个“城市生态循环利用示范中心”,统筹考虑利用生物技术方法对绿化垃圾、餐厨垃圾以及公厕粪便的综合处理。

  二、市规划局要统筹规划,预留用地。在全市统筹规划层面上对这类环保项目给予明确支持。在规划调整、土地指标供应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各镇街、园区在此类项目选址建设过程中也需高度重视,预留好环卫垃圾处理用地,确保项目能够落实并发挥作用。

  三、市交通局、路桥总等部门要支持综合利用好城市的“复合空间”。

  如果由于政策原因难以在短期内完成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调整,建议在不违反相关规划的基础上,综合利用城市的“复合空间”来支持该环保项目的实施。深圳盐田区政府利用高速公路公交桥下的荒废路段,建成了一个餐厨垃圾处理和循环利用的示范基地,效果很好。广深高速的东莞段达20多公里,占地约360亩,而高速桥底往往被闲置。建议我市城管局、交通局学习借鉴深圳的做法,结合东莞实际认真研究这个问题并制定综合利用“复合空间”的具体管理办法,考虑综合利用此类“复合空间”,选取适宜路段用于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既有效解决了绿化垃圾处理问题,又集约利用了土地。

提案者 曾莉
部门答复

市林业局答复:

    市城管局:市府办督查室转来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20150264号提案《关于解决城市有机固废循环处理用地问题的提案》及市提案第20150141号《关于解决绿化垃圾循环利用用地问题的提案》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随着我市推动森林城市建设,城市绿化覆盖率迅速提升,大规模的绿化建设不可避免产生大量的绿化垃圾,为解决大量的绿化垃圾变废为宝的问题,我局原则同意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城市生态循环利用示范基地”。二、若该“基地”建设涉及占用林地,我局将协助其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市规划局答复:

  市城管局:曾莉委员提出的《关于解决绿化垃圾循环利用用地问题的提案》(提案第20150141号)收悉。随着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优化,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问题。但是大规模的绿化建设,导致产生大量绿化垃圾,因缺少系统化的处理,增加了资源循环利用的压力,给社会带来多种问题。结合我局自身的职能,现将会办意见反馈如下:1、我国已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垃圾处理用地标准有明确的规范要求。我局在审查相关规划过程中,对垃圾处理用地也会做出重点的审查,确保用地选址、功能配置、服务半径等能够符合规范,满足生产生活的需求。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求全面地统筹并预留垃圾处理用地。2、我局将继续积极推进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的规划工作,重视垃圾处理项目的选址建设,确保项目尽快发挥作用。

 

市交通局答复:

  市城管局:转来《关于解决绿化垃圾循环利用用地问题的提案》(第20150141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因此,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作为绿化垃圾处理场地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广深高速公路属省管高速公路,由广东省公路管理局管辖,我局依法履行辖区内高速公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检查监督职责。

 

市国土局答复:

  市城管局:转来《关于解决城市有机固废循环处理用地问题的提案》和《关于解决绿化垃圾循环利用用地问题的提案》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一、城市有机固废循环处理和绿化垃圾循环利用属于资源再生利用产业,我局大力支持该类产业的发展,积极参与再生资源项目用地的选址和评审,配备专项用地指标、做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服务,有效保障了南城、大岭山、石碣、虎门、桥头等地的再生资源中心项目用地。二、关于“城市生态循环利用示范园”项目问题,据了解,该项目选址于松山湖的中心公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为一般农用地)和城市总体规划(规划为绿地),选址不合理而导致项目无法落地,建议另行选址。三、关于综合利用城市的复合空间问题,由于目前此类复合空间的用地政策及城市规划相对滞后,建议由市人大加快立法,牵头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关于城市复合空间的用地及分层登记政策。

 

市城管局答复:

  曾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绿化垃圾循环利用用地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征求市城乡规划局、交通局、林业局、国土局、路桥总等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市交通局、路桥总认为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搭建设施或堆放物品,对公路桥梁造成安全隐患,建议不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搭建设施或堆放物品。

  二、市国土局认为,提案中提出的在松山湖中心公园建设城市生态循环利用示范园,由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为一般农用地)和城市总体规划(规划为绿地),选址不合理导致项目无法落地,需重新选址。

  三、我局已对各属地城管部门直管项目绿化养护产生的绿化垃圾数量进行初步统计。下来,我局将结合个别有条件的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进行小范围的绿化垃圾循环利用处理试点。试点技术成熟后,再与规划部门商讨完善相关规划并逐步推广。

 

市规划局答复:

  市城管局:曾莉委员提出的《关于解决绿化垃圾循环利用用地问题的提案》(提案第20150141号)收悉。随着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优化,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问题。但是大规模的绿化建设,导致产生大量绿化垃圾,因缺少系统化的处理,增加了资源循环利用的压力,给社会带来多种问题。结合我局自身的职能,现将会办意见反馈如下:1、我国已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垃圾处理用地标准有明确的规范要求。我局在审查相关规划过程中,对垃圾处理用地也会做出重点的审查,确保用地选址、功能配置、服务半径等能够符合规范,满足生产生活的需求。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求全面地统筹并预留垃圾处理用地。2、我局将继续积极推进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的规划工作,重视垃圾处理项目的选址建设,确保项目尽快发挥作用。

 


办理单位 东莞市城管局;东莞市规划局;东莞市交通局;东莞市路桥总;东莞市国土局;东莞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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