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答复:
市城管局:市府办督查室转来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20150264号提案《关于解决城市有机固废循环处理用地问题的提案》及市提案第20150141号《关于解决绿化垃圾循环利用用地问题的提案》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随着我市推动森林城市建设,城市绿化覆盖率迅速提升,大规模的绿化建设不可避免产生大量的绿化垃圾,为解决大量的绿化垃圾变废为宝的问题,我局原则同意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城市生态循环利用示范基地”。二、若该“基地”建设涉及占用林地,我局将协助其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市规划局答复:
市城管局:曾莉委员提出的《关于解决绿化垃圾循环利用用地问题的提案》(提案第20150141号)收悉。随着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优化,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问题。但是大规模的绿化建设,导致产生大量绿化垃圾,因缺少系统化的处理,增加了资源循环利用的压力,给社会带来多种问题。结合我局自身的职能,现将会办意见反馈如下:1、我国已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垃圾处理用地标准有明确的规范要求。我局在审查相关规划过程中,对垃圾处理用地也会做出重点的审查,确保用地选址、功能配置、服务半径等能够符合规范,满足生产生活的需求。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求全面地统筹并预留垃圾处理用地。2、我局将继续积极推进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的规划工作,重视垃圾处理项目的选址建设,确保项目尽快发挥作用。
市交通局答复:
市城管局:转来《关于解决绿化垃圾循环利用用地问题的提案》(第20150141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因此,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作为绿化垃圾处理场地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广深高速公路属省管高速公路,由广东省公路管理局管辖,我局依法履行辖区内高速公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检查监督职责。
市国土局答复:
市城管局:转来《关于解决城市有机固废循环处理用地问题的提案》和《关于解决绿化垃圾循环利用用地问题的提案》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一、城市有机固废循环处理和绿化垃圾循环利用属于资源再生利用产业,我局大力支持该类产业的发展,积极参与再生资源项目用地的选址和评审,配备专项用地指标、做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服务,有效保障了南城、大岭山、石碣、虎门、桥头等地的再生资源中心项目用地。二、关于“城市生态循环利用示范园”项目问题,据了解,该项目选址于松山湖的中心公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为一般农用地)和城市总体规划(规划为绿地),选址不合理而导致项目无法落地,建议另行选址。三、关于综合利用城市的复合空间问题,由于目前此类复合空间的用地政策及城市规划相对滞后,建议由市人大加快立法,牵头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关于城市复合空间的用地及分层登记政策。
市城管局答复:
曾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绿化垃圾循环利用用地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征求市城乡规划局、交通局、林业局、国土局、路桥总等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市交通局、路桥总认为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搭建设施或堆放物品,对公路桥梁造成安全隐患,建议不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搭建设施或堆放物品。
二、市国土局认为,提案中提出的在松山湖中心公园建设城市生态循环利用示范园,由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为一般农用地)和城市总体规划(规划为绿地),选址不合理导致项目无法落地,需重新选址。
三、我局已对各属地城管部门直管项目绿化养护产生的绿化垃圾数量进行初步统计。下来,我局将结合个别有条件的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进行小范围的绿化垃圾循环利用处理试点。试点技术成熟后,再与规划部门商讨完善相关规划并逐步推广。
市规划局答复:
市城管局:曾莉委员提出的《关于解决绿化垃圾循环利用用地问题的提案》(提案第20150141号)收悉。随着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优化,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问题。但是大规模的绿化建设,导致产生大量绿化垃圾,因缺少系统化的处理,增加了资源循环利用的压力,给社会带来多种问题。结合我局自身的职能,现将会办意见反馈如下:1、我国已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垃圾处理用地标准有明确的规范要求。我局在审查相关规划过程中,对垃圾处理用地也会做出重点的审查,确保用地选址、功能配置、服务半径等能够符合规范,满足生产生活的需求。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求全面地统筹并预留垃圾处理用地。2、我局将继续积极推进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的规划工作,重视垃圾处理项目的选址建设,确保项目尽快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