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50140)向金融机构开放抵押登记查询端口的建议

  为了筹集经营所需要的资金,企业或者个人一般会将自己拥有的物业或动产抵押给银行以便获得银行的贷款。因此银行在对这些企业或个人授信之前,一般例行的操作步骤:银行都会通过相关的管理部门对企业或个人行将抵押的物业进行一番调查。例如,调查土地是否做了抵押要到国土局、调查房子是否做了抵押要去房管局、调查设备是否做了抵押要去工商管理局、调查物业是否有法律纠纷需要到法院。并且所有这些调查都不能及时获得结果,一般情况下都要等一两个工作日才能得到查询结果。费时费力,影响了银行的工作效率。

  办 法:

  随着科技进步,国土局、房管局、工商管理局、法院都建立了完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议这些单位向银行有限开放部分客户信息端口,让银行在网上可以及时了解客户用来抵押的物业是否已经抵押、是否有债权纠纷、是否有重复抵押(设备),是否已被查封。这样就能大大提高银行的办事效率,也能让客户尽快获得银行的贷款。建立快捷方便的企业和个人融资环境,上述建议就是这个环境的一部分基础工作。

提案者 赵一杰
部门答复

市工商局答复:

  市商改办:

  赵一杰委员提出的《关于向金融机构开放抵押登记查询端口的建议》(提案第20150140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从2014年10月1日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已开通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已导入该公示系统,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同时,我局提供动产抵押登记业务计算机信息和纸质档案查询服务,有关企业和个人凭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即可申请查询相关资料。

  我局动产抵押登记业务是统一录入广东省工商局业务系统的,目前,由于省局业务系统并不能录入所有《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的事项,特别是不能录入动产抵押物概况(包括抵押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等项目),造成这部分登记内容未能实现信息化保存,只能通过纸质档案查询。收到赵委员建议后,我局已立即向省工商局请示,建议业务系统增加动产抵押物概况录入模块,完善业务录入内容,提升信息化水平,方便企业查询。另外,据悉国家工商总局也正在加紧研究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工作,正就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或部分电子化网上预审登记征求意见,并将登记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全面实现动产抵押登记信息查询信息化、自助化。

 

市房管局答复:

  市商改办:《关于向金融机构开放抵押登记查询端口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根据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第一、建设部2006年10月8日发布、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证明。”因房屋的抵押登记信息属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一部分,根据上述《办法》,我局抵押登记信息查询遵循的是依申请查询的原则。查询的程序分为三步:1、申请人(代理人)提交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2、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资料管理人员核对申请人(代理人)身份和条件;3、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查询、出具查询结果。如果直接向金融机构开放查询端口,则违背了依申请查询的原则,且我局无法核对查询人的身份和条件,因此,我局认为抵押登记信息不宜开放查询端口。第二、我局认为该提案的内容实为多部门信息共享,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建议会同国土局、房管局、工商管理局、法院等部门,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共享的目标。

 

东莞中级人民法院答复:

    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赵一杰委员提出的《关于向金融机构开放抵押登记查询端口的建议》已收悉。结合我市两级法院的实际情况,现回复如下:关于向银行开放信息端口,让银行在网上可及时了解银行的客户在法院是否有债权纠纷的问题。因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特殊性,保守审判秘密是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除去法院的内部信息如合议庭讨论等信息不能公开外,在审判过程中会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亦不适宜上载至互联网,因此,法院办公计算机的网络与互联网二者实行物理隔离,杜绝了互联网黑客侵入的可能性,其他单位也无法通过互联网访问到法院的内部网站。因此,法院目前尚不具备条件让银行通过互联网查询案件。建议银行与法院建立工作备忘录,由法院对口部门负责协助银行的案件查询工作,缩短查询时间。

 

市国土局答复:

  尊敬的赵一杰委员:转来《关于向金融机构开发抵押登记查询端口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国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登记资料查询采取申请进行的方式,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根据该项规定,我局认为目前不适宜向金融机构开发查询端口。但在查询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我局将积极配合提供查询服务,将查询时间由法定的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并主动提供免费复印等服务。

 

 

 


办理单位 东莞市商改办;东莞市国土局;东莞市房管局;东莞市工商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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