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50139)进一步加强东莞市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安全监管的提案

  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是一种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运输工具。由于危化品运输流动性强,输送范围广,监控难度大,一旦出现事故,具有社会影响大、伤亡人数多、环境危害重、救援难度大的特点,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近年来,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山西“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湖南“7.19”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以及广州“6.19”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爆燃重大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如何提高危化品常压罐车罐体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加强使用环节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定期检验制度,禁止罐体“带病”作业,预防危化品运输事故的发生,是危化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职能,更是有关部门落实党的群众路线,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的职责所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的安全管理存在较大的漏洞,导致运输安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一、东莞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GB1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以及广东省DB44/460-2007《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在东莞市交通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严格把关下,我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检验一直保持较高的覆盖率,在检验中发现危及安全的隐患也逐年下降。据罐体检验机构统计,从2008年检验发现具有严重安全隐患需现场整改的罐车217台,允许继续使用的494台,到2013年发现具有严重安全隐患需现场整改的罐车136台,允许继续使用的450台,我市运输车辆的安全问题呈逐年减少的趋势,很大程度上预防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罐车的安全运行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今年我市1月到11月按期检验的车辆仅为278台,还不到去年检验车辆的一半,也就是说我市有一半数量的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在超期运行。如果大量的超期未检、带病运行的问题车辆得不到整改,罐车罐体的安全状况不能有效的控制,势必会发生更多、更大的安全事故。

  二、主要原因

  (一)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管理难以统一进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虽对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等环节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由于管理主体涉及交通、民航、铁路、公安、质检、安监、环保等十余个部门,各部门之间在管理职能上存在交叉,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形成多个部门都有权管,却都不好管的状况。就常压罐车来说,按现在管理体制,就涉及到五个部门。车体属运管部门管,槽罐检验归质检部门管,油气回收归环保部门管,车辆上路通行又涉及公安部门,车辆所在企业的安全管理又涉及安监部门。就道路运输监管而言,又涉及公安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容易产生职责不清和推诿扯皮。

  (二)有关部门政策的调整,对罐车的安全管理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2013年12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在《关于做好201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审验,在执行上年度审验要求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非压力容器,无须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复印件”。也就是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在交通部门的年度审验时不再需要提供罐体检验合格报告。各运输企业在得到上述通知后,认为既然年审不需检验报告,那也就不须检验了。

  常压罐车罐体的安全状况对罐车的运输安全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常压罐车车辆审验不再需要提供罐体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考虑到会有超过半数的罐车不再送检,是否考虑到本部门不再把关后应该由谁来管。据悉,广州、深圳两地因考虑到危化品常压罐车的较大危险性,有关部门还在继续把关。

  (三)部分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缺失,存在责任心不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市部分危化品运输企业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安全责任的主体意识,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国家强制规定的就做,不强制的,不管危险性有多大,也不做。一旦出事,当然对企业的结果是致命的,但政府在较大的社会影响下,在人命关天的时候,不可能对事故置之不理,也就要大量花费纳税人的钱和环境付出的代价为他们买单。

  办 法:

  (一)安监部门应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实际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编制《东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理清各部门职责,明确责任,建立起更加科学、合理、各部门协调的监管体制。

  (二)针对目前常压罐车罐体检验大幅减少的问题,应该明确由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在年度审验工作中履行好把关职责。

  (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各危化品运输企业的宣传、教育引导,使各企业真正树立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减少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提案者 谌小灵
部门答复

市安监局答复:

  尊敬的谌小灵委员:

  您《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莞市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安全监管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和重视,《提案》反映的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安全监管,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针对您在《提案》中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我局专门组织人员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研究制定相关文件,明确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

  我局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的要求,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研究出台相关文件,强化危化品安全监管。虽然我市目前尚未编制《东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但是,2013年12月23日市安委会印发了《关于印发<东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东安〔2013〕21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2014年12月31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东委办发〔2014〕15号,附件2),上述两份文件已明确了市有关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按照《通知》的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如下:“(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根据法定职责,负责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和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发放。……(三)负责依法查处委托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运输、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不规范行为。……”

  综上,市交通运输局是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车辆、人员的资格认定单位和管理单位,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业主管部门。

  二、开展联合整治行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经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联席会议审议,市安委办组织印发了《关于印发<东莞市2015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安办〔2015〕40号),定于2015年4月-6月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发货和装载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

  根据市安委办的工作安排,我局于4月30日印发了《关于印发<东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发货和装载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安办〔2015〕56号),组织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发货和装载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集中整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违规发货和非法装载等违法行为,着力从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管理、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管理等环节强化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行为,强化对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的源头管理,全力防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三、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职责,强化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

  根据《通知》精神,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积极协调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市交通局答复:            

      谌小灵委员:您在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莞市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安全监管的提案》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情况目前,全市共有危运企业111家,各类危运从业人员超过5000人,危运车辆2721辆,其中常压罐车435辆。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柴油、汽油及化工原料和产品等危险货物运输。线路覆盖全市,省内以珠三角地区为主,个别线路远达新疆、内蒙古、江苏等地。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交通、安监、公安、质监等部门按职能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安委办2013年印发了《东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危化品包装容器的监管职责。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罐体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企业在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时,需提供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验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目前,在为常压危险货物运输罐车办理配发道路运输证业务时,我局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均要求经营者提供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在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审时,由于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质监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规定,因此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的文件相应取消了罐体检验合格报告的审查要求。据了解,目前广州、深圳等城市的交通部门在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常压罐车年审时均不对常压罐车检验合格证明进行把关。如我市交通部门在年审中增设罐体检验报告条件则缺乏法规政策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二、我市危运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提案指出,危化品运输流动性强,输送范围广,监控难度大,一旦出现事故,具有社会影响大、伤亡人数多、环境危害重、救援难度大的特点,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始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贯彻上级部署,狠抓源头治理,加强协同联动,深入开展各项整治。(一)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联合监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我市经营或者途经我市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数量规模大,为创新工作方法,建立联合监管长效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加强对东莞市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监管,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和市安委办的工作部署,我局联合安监、公安、质监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东莞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监管专项行动方案》(送审稿),目前方案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待市政府批复后正式实施。(二)完成罐车紧急切断装置核查工作。根据国家五部局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要求,我局进一步加强危运罐车准入把关,通过积极协调市质监部门和东莞特检院,明晰了罐车罐体检测合格证明材料的审查要求,规范罐车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材料审查工作,从2015年1月1日起,对于没有按规定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一律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组织开展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全面排查工作,目前,全市435辆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已全部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三)加强危运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力度。今年以来,我局加强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危运企业清理力度,制定全年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安排表,定期对市内危运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安全隐患197个,完成整改174个,对13家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跟踪完成整改9家。2015年6月,对全市所有危运企业开展了危运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落实监控人员和设备的投入,确保做好危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四)提高危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一是加强安全培训,今年分别组织全市危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包括开展新《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新颁四项新标准的宣贯讲座、前往常压罐车生产厂家东莞市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围绕罐车安全知识进行学习交流、到东莞市天佑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观摩危运车辆事故应急演练等,通过各项培训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二是结合经营资质审查和到期换证工作,要求危运企业严格按照“四项标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档案。三是狠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危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已基本完成,对于新成立的危运企业,我局将督促其在车辆投放之后半年内完成考评,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予以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运力和扩大经营范围,经整改仍不合格且不符合原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下来,我局将按部门职责,继续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准入把关工作,并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强化管理人员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减少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谢谢您的建议,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交通事业的发展,多提出宝贵意见。

 


办理单位 东莞市交通局;东莞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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