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50136)加快成立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委员会,推动法治东莞建设的建议

  一、现实需要。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及百姓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汽车日益增多,已成为全国汽车拥有量最多的城市之一。据统计,至2013年12月止,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达154.69万辆,随之发生的交通事故更加频繁,由此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加,甚至不时出现类似“医闹”的“交闹”,从而影响了我市的社会稳定。据统计,2013年全年,涉及人身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高达4319宗。而目前处理纠纷的方式大至有三种:一、自行协商;二、交警调解;三、法院诉讼(包括诉前、诉中调解)。对于第一种方式,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受害方要求多赔,侵权方要求少赔的固有传统惯性思维,故调解成功率极低;对于第二种方式,虽然一旦调解成功,效率高、时间短,但由于交警既是事故责任的认定者同时又是调解者,因此,当事人往往担心交警的中立性、公正性,又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只能由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时,交警才能启动调解程序,且通常只调解一次,故效果也不尽人意。于是,大部分当事人尽管明知诉讼本身存在时间长、程序繁、成本重(经济困难者,诉讼费、律师费虽可免交,但并非所有当事人均可享受)的短板,但出于公正、公平的考虑还是宁愿选择法院诉讼,而这样一来,导致本已案多人少的法院更加不堪重负。为减少诉讼案件,及时化解矛盾,我市基层法院曾尝试在交警大队设置调解室,但同样出于人力不足的原因,效果并不明显,更多的流于形式。将来司法改革之后,法官进一步减少,甚至调解室极有可能被取消。有鉴于此,为妥善、高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很需要一种独立于交警、保险、法院的由第三方主导的调解模式。

  二、国家要求。公安部、司法部、保监会早在2010年便联合下发了公通字[2010]29号文件,该文明确规定各地要扎实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工作。

  办 法:

  1、借鉴我市医调委的经验做法,成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委员会(下称交调委),为便于司法确认,地址最好选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东城法庭附近,同时,为方便对基层群众提供调解服务,在第二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附近或依托二、三法院所在地现有的诉调对接室设立调解分支机构;

  2、交调委的性质。定义为由我市司法局指导、依法设立的独立于交警、保险、法院的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人、财、物由市财政负责,实行免费调解;

  3、工作范围。①受理和调解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②提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的咨询服务;③分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发生规律,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交警部门报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4、调解流程。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交调委3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当事人按照交调委的要求7日内提供相应的材料,交调委对此作调查与调解,确认双方责任,并实施调解,确定赔偿数额(鉴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专业性强,最好由交警调查出具认定书后,交调委才介入调解)。无特殊情况,交调委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完结,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终止调解。如案件涉及保险赔偿,应当在3日前通知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派员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调解。交调委也可主动调解,但事故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经交调委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交调工作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即:①在当事人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进行调解;②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③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6、交调委设立综合服务平台。根据公平、公开原则,引入财产评估、伤残鉴定等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实际需要提供配套咨询、中介服务,前述中介组织可安排人员每周定期值班。为方便当事人选择调解代理人,市律师协会可选聘一定数量的擅长处理交通赔偿案件的律师列入专家库,并在调解机构办公场所内公布。律师也可到调解机构固定值班;

  7、由司法局负责选聘合适人员担任调解员,条件最好为离职(退休)一定年限的法官、交警,并对调解员进行日常管理、考核;

  8、加强宣传。让交调委这一调解组织深入人心,并使广大群众、企业乐意选择交调委调解解决纷争。

提案者 民革市委会
部门答复

市交警支队答复:

  中共东莞市委政法委员会:第20150136号政协提案《关于加快成立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委员会,推动法治东莞建设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我支队对该提案有关问题的会办意见如下:关于成立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委员会的事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市委的部署,市委邓志广常委亲自抓该项工作的调研和落实工作,并作出了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市司法局具体抓落实,法院系统、交警部门全力配合的指示精神,据了解,目前市司法局正在全力抓紧该项工作的落实。在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过程中,当事故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赔偿协议时,我支队将全力配合并及时告知交通事故当事人前往交调委进行调解。

 

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

  东莞市司法局:

  对民革市委会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成立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委员会,推动法治东莞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院认为成立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人民委员会有其必要性,因此我院作为市道路交通事故矛盾调处机制学习考察小组的成员单位前后多次积极参与到东莞市政法委牵头组织的相关考察学习讨论活动。目前东莞市政法委已就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人民委员会的主管部门、运作模式、工作流程等相关内容形成初稿,待讨论决定。

 

市司法局答复:

  市委政法委: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150136提案《关于加快成立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委员会,推动法治东莞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结合我局职能,作以下答复。为探索建立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调处工作新机制,2014年9月以来,在市委政法委有关领导的组织带领下,我局与市委维稳办、市交警支队、市两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人员,先后到浙江诸暨市和我省韶关市、深圳福田区交调委学习考察交通事故调处机制与纠纷化解工作,撰写专题考察报告,形成试点方案(草拟稿)。一、建立议事协调机构。成立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委政维稳办、市两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市司法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市道路交通事故争议调解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维稳科),负责统筹指挥市道路交通事故争议调解中心试点筹建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试点运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好调解中心试点运作成熟后向全市推广的各项工作。二、开展试点建设。成立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以政府向律师事务所或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方式,选定城区四个街道相对集中位置作为调解中心办公地点(为实现便民、高效、快捷,建议设在街道交警大队),开展主城区道路交通事故争议调解试点建设工作,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向全市推广。1、机构名称。为“东莞市平安道路交通事故争议调解中心”(简称“交调中心”),作为公益性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以个人名义发起在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由公安、法院、发改、保险、司法局等部门聘任人员进驻,实现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一站式服务,交调中心主任由交警支队推荐人选担任。交调中心下设“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争议民事赔偿专业调解委员会”(简称“交调委”)、“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处置委员会”(简称“保调委”)和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交调委主任由交调中心主任兼任,主要承担发生在我市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争议部份的咨询、受理与化解工作,调解不收费。2、人员组成。交调委拟聘请工作人员不少于12名,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由公安、法院等部门从熟悉道路交通事故争议处理与调解工作的退休人员中推荐产生,专职调解员8名(未来视业务工作量适当增加),行政兼财务人员1名,司机1名。除主任、副主任推荐产生外,其余人员全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调解人员招聘中对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事故争议处理、保险理赔、伤残评定及调解工作的从业人员优先聘用。3、有关保障。经费、办公场地等由政府提供保障,人员薪酬参照《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薪酬标准执行,全部实行聘任制。业务用房修缮费、开办费、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费、培训宣传经费、外聘专家劳务费等纳入财政全额保障。交调委筹委会组建后,起草制定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争议民事赔偿专业调解委员会运作规程,组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法律咨询专家库,建立工作制度、相关法律文书、工作台账等。三、内设机构。设置事故受理室、行政调解室、人民调解室、保险理赔室、价格认证室、交通巡回法庭、法律援助工作站。1、事故受理室。由市交警支队派员进驻,负责受理辖区交警大队移送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进行登记分类,根据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选择意愿分流进入调解渠道。2、行政调解室。由市交警支队派员进驻,负责受理事故受理室分流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对当事人选择行政调解的交通事故争议开展调解工作。3、人民调解室。配备多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分成若干调解组,负责对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的交通事故开展调解工作。4、保险理赔室。由“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处置委员会”(“保调委”)提供,参与对在入会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的交通事故保险争议调解处置工作,并履行对达成调解协议的进行赔付。5、价格认证室。由市发改局派员进驻,负责对交通事故中的受损车辆和物品进行价格评估。6、交通巡回法庭。由调解中心属地基层法院指定专门审判团队进驻,负责司法调解及司法确认工作。根据调解中心收案情况,审判团队以“定期定点为主,提前预约即时到场为辅”的方式确定在调解中心的工作时间,设立立案窗口,负责简单案件的立案、诉前保全等工作。7、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东莞市法律援助处交调委工作站,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咨询、资料收集与报送工作,为符合受援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建立调解、法律援助相结合的绿色通道与无缝对接机制。四、工作流程。交调中心工作应与我市现行的交通事故现场调处“快处快赔”机制有机结合,针对事故现场未能成功调处的案件提供“一站式”处理服务。具体调处流程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辖区交警大队受理,进行勘查取证后出具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由交警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2、由辖区交警大队采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理,出具事故认定书后不能达成协议的道路交通事故,移送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由事故受理室进行分类登记后,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分流到相关调解室进行调解。3、经行政调解室或人民调解室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后经交通法庭确认,由保险公司或当事人进行赔付。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交通法庭申请进行诉前调解或立案审理。4、对虽已达成赔偿协议并经司法确认,但肇事方事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可由受害方向交通法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在交通事故争议调解过程中,需对车辆或有关物品进行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向交通法庭提出申请。五、探索建立交通事故调解中心与救助基金有序衔接工作机制。健全和完善我市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相关制度,进一步放宽一次性困难救助范围和条件,使逃逸事故中的受害人、经法院审结终止执行无法得到或无法全额得到法定赔偿的受害人、在事故中承担较大责任或全部责任且身体受到伤害较大(如残疾、死亡)的当事人或其家属等当事人群体得到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救助,最大程度发挥救助基金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作用,有效消除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怨气,妥善解决目前交通事故纠纷涉访涉诉问题。

 

 

 


办理单位 东莞市委政法委;东莞市司法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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