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50111)设立全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共建平安东莞的建议

  内 容:

  资金问题严重掣肘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和治理工作,防治形势不容乐观。

  一、地灾隐患点现状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地质灾害源于地质环境的变化,与自然因素和人类活动有关。我市是地质灾害多发地区。一方面,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程建设活动频繁、建设强度大,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已经凸显(如削坡建房、堆填加载造成地质灾害隐患,占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的80%以上)。另一方面,我市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雨量集中在4—9月,频繁降雨极易引发地质灾害。

  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广、突发性、隐蔽性、破坏性强。2014年初,全市共排查出358处地质灾害隐患点(新增威胁100人以上隐患点3个)。其中,列入重点防治的隐患点156个,威胁人口约1127人,威胁财产4837万元。主要分布在东莞西南部的虎门、长安,中部的寮步、大岭山,东南部的凤岗等24个镇街的丘陵地区,地质灾害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地灾隐患点治理

  省政府每年将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和治理工作纳入全省民生实事考核,其中每年要求珠三角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搬迁和治理比例不低于15%。2014年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和治理勉强完成54个隐患点任务。从全市来看,各镇街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与全省相比,我市政府投入治理比例不大,资金问题严重掣肘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和治理工作。

  一是专业治理费用较高,资金缺口大。我市358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其中重点防治隐患点156个,每个隐患点的搬迁和治理费用基本需要几十万元至几千万元不等,但市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经费仅数十万元(近三年分别为:2012年50万元,2013年50万元,2014年50万元),主要用于隐患点排查、方案编制、宣传培训、巡查监测等日常防范工作。

  二是缺乏省、市财政支持,工作开展艰难。每年省下达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5000多万元,专用于补助非珠三角地区地质灾害防治。根据《关于申报2014年度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4〕178号),东莞属于经济发达地级市,不属省级专项资金下拨范围,而我市亦未设立市级地质灾害专项防治资金。

  三是镇、村承受能力有限,隐患消除难。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治理由镇村两级组织实施和落实资金,但由于镇村两级财政资金承受能力有限,难以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部分隐患点只能简易处理,地质灾害隐患依然存在。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重于泰山。《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科学开展工程治理”。我市众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久拖不治,对群众是生命财产的重大威胁,对政府也是重大的行政风险。

  珠三角大部分经济发达地级市均已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先后出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建立政府对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稳定投入机制,经验做法值得学习借鉴。

  珠三角地级市设立年度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一览表

  由此可见,设立全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迫切而必要。

  办 法:

  (一)设立全市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市级财政投入,设立全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纳入每年市级财政预算,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按轻重分期分批,实行市、镇村、责任单位按比例投资实施工程治理,缓解镇村两级财政压力,提高镇村治理积极性。镇(街)按照比例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二)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出台《东莞市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管理和职责分工,落实镇(街)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制定配套资金拨付比例和设立方法,明确配套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建立监督检查和约束机制。

  (三)规范配套资金拨付程序。各镇街年底前编制次年度地质灾害治理计划和资金预算,报市审核汇总后,编制市级地质灾害治理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核,根据市批复编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拨付资金。同时对治质灾害防治资金进行审计。

提案者 民进市委会
部门答复

  民进市委会:贵会提交的市政协第20150111号政协提案收悉。提案提出:1.设立全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纳入每年的市级财政预算;2.建立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机制,出台《东莞市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配套资金管理办法》;3.规范配套资金拨付程序,并对地质灾害防治资金进行审计。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条,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2015年我市预算安排了5亿元的预备费,其列支范围涵盖了地质灾害在内的突发事件。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目前,我市没有设立专用于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专项资金。建议由我市国土资源局等主管部门牵头对我市发生地质灾害的潜在风险进行合理评估,拟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论证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并测算资金需求,按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预算安排。以上是我们对贵委会提出的建议的回复意见,感谢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办理单位 东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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