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50088)加强对私占公共停车场地日常执法的建议

  由于城市的急剧扩张,市民的生活水平快速提高,公共停车场地供应和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家庭汽车成为市民生活的常用交通工具之后,东莞市各镇区和市区的公共停车场地私占问题更加突出,引发市民之间矛盾。该私占行为极易破坏和谐社会氛围,甚至引发打架斗殴、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等刑事案件。

  私占公共场地与市民看起来是小事,但对于市民之间的和谐、城市的文明进步却是一件大事。作为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绿地”政府部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办 法:

  1、政府部门对此类问题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清除私自霸占公共停车场地的各种非法设施及障碍物。

  2、加强宣传,清除各类经营者或个人侵占“公共绿地”的错误思想,营造市民平等使用公共资源的社会共识和氛围。

  3、建立长效的投诉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加大对非法私占者的惩罚力度,增加其私占的违法成本。

提案者 陈树良
部门答复

市交警支队答复: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第20150088号政协提案《关于加强对私占公共停车场地日常执法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我支队对该提案有关问题的会办意见如下: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成为市民的日常出行工具,由于公共停车场供应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目前,确实存在私占公共场地停车的问题且越来越突出。对属于道路范围内违法停车的情况,交警部门一直以来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流动电子警察及现场执法的方式,从严查处,并形成了严查、严管、严惩的社会氛围,但对一些占用非道路的公共场地,由于执法权限及法律法规的局限,交警部门没有依据进行查处,只能靠城市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加强管理。提案人提出解决对私占公共停车场地的方法建议非常合理,下一阶段,交警部门将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从严查处违法停车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同时,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营造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

 

市城管局答复:

  陈树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私占公共停车场地日常执法的建议》已收悉。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停车位审批的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在此之前,交警部门、规划部门、镇街的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都曾经划分过部分公共停车位,这些停车位仍然由原来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二)市城管局之前未划分过停车场或公共停车位,而且根据市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东府〔2010〕94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已取消设立停车场审批项目。因此,市城管局今后亦无此审批职权。  

  二、关于占道停车或擅自设置停车位的查处职能划分  

  (一)车辆占道乱停乱放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查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规定了法定交通安全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占道停车方面有法定的强制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流动电子警察及现场执法的方式,对占道违法停车从严查处,并形成了严查、严管、严惩的社会氛围。  

  (二)在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停车位不属于市城管局管理和执法的范畴  

  通常道路两旁的建筑物与道路之间有一段距离,称为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有些市民反映道路两旁临街铺位门前,商户用雪糕筒占用的车位有很多都是处于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范围内。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设定的原因:一是从设计景观来看,可以为市民营造更舒适、丰富、开敞的视野和空间;二是预留未来道路拓宽的空间;三是考虑了环绕建筑物要有开阔的消防车道;四是作为公共绿化用地和公众人流的集散地。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商铺门前的停车位如果在规划审批没有规定为公共停车位,这些停车位应属于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之一,可以按照开发单位与商铺业主约定的方式来管理使用。  

  (三)在市政道路上擅自设置停车位的行为属于市城管局的查处职能。  

  在市政道路上,个人或单位以擅自划线、放置障碍物的方式私占停车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我局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处理。  

  三、原则上接受您的建议。2015年3月26日下午,市城管局牵头组织市交通局、规划局、住建局、发改局、房管局、交警支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召开了关于加强我市停车位规范化管理座谈会,会议认为,我市停车位管理存在部分管理缺失、职责不清等问题。为加强我市停车位规范化管理,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会议建议由市城管局请示市政府,明确我市停车位管理主管部门,全面统筹我市停车位管理工作,明晰、理顺各类停车位审批、管理、执法等工作流程。  

  会议同时强调,在市政府尚未明确我市停车位前,各部门须依据市领导在中共市委办公室《工作交流》〔2015〕第4期“民建东莞市委会员建议我市加强停车位规范化管理”事项上的批示精神,按自身职能情况,认真做好现阶段的停车位管理工作,避免我市停车问题进一步扩大。  

 


办理单位 东莞市城管局;东莞市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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