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50075)调整出租物业发生事故后惩罚措施的建议

  东莞市的经济高速发展起步源于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三来一补企业的兴起。东莞市的房屋出租业务也随着外资企业的增多而发展起来。目前,东莞各个区乡都有大量的厂房和民房出租。而在这些出租的厂房民房中,一旦出现事故,业主将承担很大责任。例如,东莞某个旅店失火,致人死亡。当涉及到死难者的赔偿事项时,由政府主导,要求旅店的物业拥有者赔偿死难者数额很大的赔偿金,而旅店物业的拥有者根本没有经营酒店。还有,某个企业租赁厂房开办工厂,工厂经营状况差,拖欠工人几个月工资后,老板突然失踪。工人找不到老板,要求政府给予帮助,结果政府就要求工厂物业的业主把原工厂老板拖欠的工资补偿给工人,等等。诸如此类的案例很多。笔者认为,由政府主导的这种赔偿方式处理方式非常欠妥,对东莞市物业租赁市场的发展十分有害。在这些事例中,如果物业的出租方都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出租物业,那么物业出租后发生的事件,都应该由承租者承担。如果承租者在经营过程中有违规现象,那么就应该由政府主管部门随时进行检查监督,并根据检查结果下达相应的执行命令(关、停、整改)。

  办 法:

  物业租赁,一旦发生事故,例如:出租屋有人员伤亡、租赁厂房发生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租金厂房老板拖欠工资等等事件的处理方法:

  1.要求出租的房屋和厂房必须符合国家(城市)规定,符合规定的物业,出租后所发生(非物业质量问题)的事件,应由物业承租者承担责任。

  2.租赁物业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该提交法院来裁定每方责任和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政府成立物业租赁事故基金,出租物业一旦发生事故(非建筑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亡,则应由基金负责部分的赔偿金(政府收了税理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4.如果出租物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政府租赁事故基金将不负责这些物业发生事故的赔偿要求。

提案者 赵一杰
部门答复

市人力资源局答复:

  赵一杰委员:您在市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出租物业发生事故后惩罚措施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工作的关心。现结合工作实际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根据职能分工,我市房屋(含厂房、商铺、出租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房产管理局,我局的主要职责分工是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并受市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指导各镇街做好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等相关工作。针对您提出的物业出租发生事故的处理建议,我局将根据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市房产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具体措施如下:一、妥善处理企业欠薪倒闭逃匿事件。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市府办《关于积极稳妥做好企业欠薪倒闭逃匿防范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9〕133号)“欠薪垫付标准按一次性垫付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0%,超过市职工社平工资3倍的,按照市职工社平工资3倍垫付”等有关规定,我市现行处理欠薪逃匿案件的做法是,组织厂房业主或村(社区)按一定的比例垫付员工工资,该处理方式对保障员工基本工资权益、维护稳定、快速平息突发事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二、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一是加大《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督促出租屋主、经营者依法办理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和对租住人员进行信息登记。二是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督促出租屋主、经营者加强出租屋的安全设施的投入和日常维护,增强租住人员的安全意识,避免出租屋安全事故的发生。三、加强出租屋日常巡查和信息反馈。根据职能分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落实出租屋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出租屋日常巡查,并将巡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及时反馈到相关职能部门跟踪处理。同时我局还将不断加大出租屋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不断加强出租屋管理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四、积极推广出租屋及租住人员意外保险。为进一步保障出租屋租住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租赁纠纷,我局将加大出租屋及租住人员意外保险的推广力度,引导符合办理条件的出租屋主和经营者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需要购买《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综合险》和《出租屋租住人员人身意外险》等保险产品,并督促保险公司优化办理流程,做好宣传、受理、理赔等相关服务。五、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活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我局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深入镇街基层进行实地调研,认真听取各方代表对我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我局还将加强与政协提案委员联系,主动汇报办理工作进度,并以提案办理为契机,主动配合市房管局等职能部门,不断完善出租物业发生事故处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再次感谢您对我市人力资源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继续关注、支持我们的工作!谢谢!

 

市房管局答复:

  赵一杰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出租物业发生事故后惩罚措施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根据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我局对出租屋管理工作的职能为:负责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核发房屋租赁证书;负责出租屋租赁登记的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调解、处理出租屋租赁纠纷;负责直管公房的使用和经营管理、私(侨)房管理、房屋落实政策工作。该提案准确地分析了我市出租物业发生事故后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提出了4条很有建设性和创新性的处理方法。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职能,提出两点内容:一、成立物业租赁事故基金是否有法律依据,基金的资金来源通过什么手段和方式收取。二、办法的第4点提到“如果出租物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政府租赁事故基金将不负责这些物业发生事故的赔偿要求”应改为“如果出租物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税费,政府租赁事故基金将不负责这些物业发生事故的赔偿要求”。

 


办理单位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莞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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