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答复:
市民宗局:
市政协第20150053号《关于将协调解决涉穆斯林矛盾纠纷工作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畴的提案》收悉。该提案建议市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将协调解决涉穆斯林矛盾纠纷工作纳入政府采购。
一直以来我局非常重视和支持民族宗教工作,将城市民族工作学习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平安建设等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为维护东莞社会稳定和建立和谐民族关系起到积极的作用。
根据省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规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承担主体及购买内容,其中,承担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内容包括社会事务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务等事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原则上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 ,逐步转由社会力量承担。同时要求政府购买服务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我们认为,涉穆斯林矛盾纠纷工作属于粤府办[2014]33号购买内容--社会事务服务,建议待我市制定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后,由市民宗局根据工作需要,在年度预算中申报项目经费,经批准后对照目录清单,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符合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购买涉穆斯林矛盾纠纷服务。
市民宗局答复:
达蕃钦委员:您提交的《关于将协调解决涉穆斯林矛盾纠纷工作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畴的提案》(第20150053号提案)收悉,经会同市委维稳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各相关部门研究,现回复意见如下:近年来,在市伊斯兰教协会和有关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大力支持下,我市依法开展涉民族因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效果,相关矛盾纠纷均化解在萌芽状态,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有效维护了我市民族领域的和谐稳定。特别是市伊斯兰教协会成立后,积极发扬伊斯兰教爱国爱教和维护民族团结的优良传统,将协助政府维护稳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通过成立穆斯林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制定拉面店经营者公约、加强穆斯林群众素质培训等形式,加强穆斯林群众自我管理,无偿为我市处置涉穆斯林矛盾纠纷提供了工作保障,涉穆斯林矛盾纠纷稳步下降,达到了事半功陪的效果。对此,我局对您及伊斯兰教协会的辛勤劳动表示肯定和感谢。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我们认为您提出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化解涉少数民族矛盾纠纷的设想是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尝试和长效途径。同时,我们经初步研究认为化解涉穆斯林矛盾纠纷工作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中的购买内容--社会事务服务。下来,我市将由市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按照粤府办【2014】33号有关工作要求和程序,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服务指导目录,争取把化解涉穆斯林矛盾纠纷工作纳入目录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目录正式出台后,我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在年度预算中申报项目经费。待批准后,将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符合承接购买服务的包括市伊斯兰教协会在内的社会力量,购买化解涉穆斯林矛盾纠纷工作服务。另外,建议市伊斯兰教协会对照《东莞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中关于参与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条件要求,继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以便日后争取承接购买工作。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市民族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