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50053)将协调解决涉穆斯林矛盾纠纷工作 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畴的提案

  一、现实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全国人口大流动,我国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体走出家乡涌向非民族地区的城市谋求生存与发展,原聚居在云南、广西、四川、青海、西藏、甘肃、新疆等地大批少数民族群体跨入经济发达的北上广、珠三角、长三角各城市。入城少数民族人员对城市管理的不适应与城市政府未做好相应准备同时存在,给城市治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特别是面对带有国际性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群体,一旦政府对涉穆斯林群体的纠纷处置不当或发生违法处置问题,就有可能演化成全国性甚至世界性的声援活动,这对于我国不熟悉穆斯林特有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又不了解涉穆斯林纠纷特点的城市无疑是巨大难题。这些年来,由于来自民族地区的穆斯林流入我市对新环境不适应、不清楚、不了解甚至不认知,我市连连发生涉穆斯林矛盾纠纷,不仅影响到社会稳定,也影响到我市和谐民族关系的建立。

  二、纠纷类型:涉穆斯林内部纠纷包括穆斯林之间进货品质纠纷、生意地盘纠纷等等。涉外部纠纷包括:劳务纠纷、合同和债务等经济纠纷、民族宗教信仰纠纷、社会管理纠纷、城市制度性管理纠纷、治安管理纠纷、政府不适应与滞后的社会管理行为的纠纷等等。

  三、能力问题:鉴于城市涉穆斯林的矛盾纠纷问题的复杂性、敏感性、国际性以及专业性,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协调和解决的难度相当大,且面临很大挑战和危险,致使许多政府部门面对涉穆斯林矛盾纠纷时力不从心。国内很多城市在处理穆斯林矛盾纠纷的过程中,由于对涉穆斯林纠纷内部规律摸得不清、性质把握不准、对伊斯兰教法不清不楚以致发生严重危机的教训证明,一件貌似简单的内部或外部纠纷一旦处置不好,就会演化成国内大范围的群体性事件甚至引发国际声援,后果极为严重。

  四、效果问题:十几年来,为了维护东莞社会稳定,市民宗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在解决涉穆斯林矛盾纠纷方面竭尽全力做了很大努力。从我市十几年来涉穆斯林矛盾纠纷的协调解决的情况来看,单靠市民宗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自身力量化解矛盾和纠纷很难奏效,所以,多年来市民宗局和市公安局等部门都是通过团结和紧紧依靠有威信的穆斯林代表人士大力协助解决了涉穆斯林矛盾纠纷。东莞市伊斯兰教协会成立后建立了“东莞市穆斯林纠纷协调委员会”,以组织力量取代个体力量,通过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帮助市民宗局等部门化解了多起涉穆斯林矛盾纠纷,有效避免了数起可能引发穆斯林群众集体上访、堵路等群体性事件,成为维护东莞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五、可持续问题:鉴于东莞市伊斯兰教协会本身并无协调化解涉穆斯林矛盾纠纷的职责且在帮助政府化解危机中需要花费很多费用而无经费来源,致使东莞市伊斯兰教协会今后长期发挥协调化解涉穆斯林矛盾纠纷的巨大优势上很难持续发力。

  办 法:

  为了维护东莞长期社会稳定和建立和谐民族关系,充分发挥东莞市伊斯兰教协会在协调化解涉穆斯林矛盾纠纷的巨大优势,建议市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将协调解决涉穆斯林矛盾纠纷工作纳入政府采购,以使我市协调解决涉穆斯林矛盾纠纷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并可持续发展。

提案者 达蕃钦
部门答复

市财政局答复:

  市民宗局:  

  市政协第20150053号《关于将协调解决涉穆斯林矛盾纠纷工作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畴的提案》收悉。该提案建议市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将协调解决涉穆斯林矛盾纠纷工作纳入政府采购。  

  一直以来我局非常重视和支持民族宗教工作,将城市民族工作学习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平安建设等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为维护东莞社会稳定和建立和谐民族关系起到积极的作用。  

  根据省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规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承担主体及购买内容,其中,承担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内容包括社会事务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务等事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原则上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 ,逐步转由社会力量承担。同时要求政府购买服务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我们认为,涉穆斯林矛盾纠纷工作属于粤府办[2014]33号购买内容--社会事务服务,建议待我市制定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后,由市民宗局根据工作需要,在年度预算中申报项目经费,经批准后对照目录清单,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符合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购买涉穆斯林矛盾纠纷服务。

 

市民宗局答复:

  达蕃钦委员:您提交的《关于将协调解决涉穆斯林矛盾纠纷工作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畴的提案》(第20150053号提案)收悉,经会同市委维稳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各相关部门研究,现回复意见如下:近年来,在市伊斯兰教协会和有关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大力支持下,我市依法开展涉民族因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效果,相关矛盾纠纷均化解在萌芽状态,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有效维护了我市民族领域的和谐稳定。特别是市伊斯兰教协会成立后,积极发扬伊斯兰教爱国爱教和维护民族团结的优良传统,将协助政府维护稳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通过成立穆斯林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制定拉面店经营者公约、加强穆斯林群众素质培训等形式,加强穆斯林群众自我管理,无偿为我市处置涉穆斯林矛盾纠纷提供了工作保障,涉穆斯林矛盾纠纷稳步下降,达到了事半功陪的效果。对此,我局对您及伊斯兰教协会的辛勤劳动表示肯定和感谢。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我们认为您提出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化解涉少数民族矛盾纠纷的设想是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尝试和长效途径。同时,我们经初步研究认为化解涉穆斯林矛盾纠纷工作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中的购买内容--社会事务服务。下来,我市将由市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按照粤府办【2014】33号有关工作要求和程序,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服务指导目录,争取把化解涉穆斯林矛盾纠纷工作纳入目录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目录正式出台后,我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在年度预算中申报项目经费。待批准后,将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符合承接购买服务的包括市伊斯兰教协会在内的社会力量,购买化解涉穆斯林矛盾纠纷工作服务。另外,建议市伊斯兰教协会对照《东莞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中关于参与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条件要求,继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以便日后争取承接购买工作。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市民族工作的支持。

 


办理单位 东莞市民宗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维稳办;东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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