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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提案不能被立案?
http://ta.sun0769.com 2014-08-23 16:09:16

  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各地方政协还同时规定,超越本地事权范围的提案,也不予立案。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可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来源:东莞政协  编辑:麦真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