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各地方政协还同时规定,超越本地事权范围的提案,也不予立案。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可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