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委员会的职责和产生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各级政协提案工作条例上已作了明确规定。它的职责主要是: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书面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各级党委、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其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推进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
(十一)组织评选表彰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
(十二)加强与中央及各级党委办公厅(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部队机关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三)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与协作;
(十四)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各地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与交流;加强对下一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提案委员会人选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本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同时根据需要,由常委会或主席会议决定增补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