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君 2016-01-22 13:25支持(1) 反对(0)
对2015年3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七条的异议
    我对2015年3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七条的异议在于以下第1点的“...在贷款结清后只能办理一次提取)。 1,2015年3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首次申请应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提出,可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且在贷款结清后只能办理一次提取”。 2,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项非常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由上可看出1(2015年3月1日实施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违反了2(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超出了2的框架及违背2的精神,可视为对国家法规大方针的视而不见或有意误读。 对此,本人对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有以下意见: 4,请公示东莞市公积金帐务(资金池)情况; 5,公示东莞市2015年3月1日新修订《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拟定原因和流程,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此新修订的决策意见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架构表决通过时投票情况; 6,解释为何如此关乎民生的新修订在拟起草、议论直至决策过程没大范围、强效果、重复多次地通过媒体或其他媒介告知公众; 7,此项新修订直接负面影响规定出台前还可通过贷款结清利息清单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市民的财务计划,是否应该出台相应能抵消此负面影响的措施?突然一刀截的手法是否合情合理合规? 8,对于 请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就以上3至7点向所有你们的服务对象和监管机构作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