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超 2015-11-18 16:24支持(6) 反对(0)
成千上万的新莞人,因转换工作期间造成医疗保险被迫“断保”的严重问题,政府要尽快正视和解决
    成千上万的新莞人,因转换工作期间造成医疗保险被迫“断保”的严重问题,政府要尽快正视和解决。 一、新莞人转换工作期间,时间4至9个月不等(即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到重新找到新的用人单位,且过了试用期后新的用人单位同意为其购买社保的期间),没有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而社保局目前又不允许非户籍人员以个人名义或灵活就业人员名义参保缴费,这是东莞市社会养老保险,特别是医疗保险“断保”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同时也是影响和危害成千上万新莞人社保权益的最重要原因。因为医保停保超过3个月算新人参保,待遇完全不一样;更为严重的是停保期间,被停保人万一来个重疾大病,其造成的后果或家庭灾难可能将不堪设想。 二、非户籍地新莞人在东莞工作近30年,参加当地社保14年以上,年龄已近50岁,还没有达到按月领取本市养老待遇的年龄,后续准备一辈子都将在东莞居住、生活和养老,假如这类人因健康、年龄、技能或其他原因而长时间没有就业单位,其职工医疗保险也将被迫无期限“断保”, 因为社保局目前又不允许非户籍人员以个人名义或灵活就业人员名义参保缴费。 三、生产型企业和商业性公司,平均一个员工的工作年限不到两年,这意味着因转换工作期间造成社会养老保险,特别是医疗保险被迫“断保”的现象非常普遍、非常严重,而政府不允许非户籍人员以个人名义或灵活就业人员名义参保缴费,则严重隐形地影响和危害着广大流动员工的社保权益。 就以上情况,强烈建议: 一、.东莞市政府能够根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八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按月领取本市养老待遇及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五)其他按属地原则应当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并本乘国家应保尽保、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精神,从人性化角度出,许可这些非户籍地新莞人像本地户籍人口一样,能够暂时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以个人名义的形式参保缴费(参保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也可以),以让这些人避免被迫断保的无奈以及停保期间万一遇上重疾大病而无法享受医保的健康灾难? 2.东莞市有关部门能够尽快调研新莞人因转换工作期间造成东莞市社会养老保险特别是医疗保险“断保”的现状、规模和成因,并尽快拿出解决方案,而不要一味回避和拒绝新莞人临时自费参保,否则将有违人权、有违《社会保险法》和有违国家社保精神。